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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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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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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审计部为具体执行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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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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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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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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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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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日常管理及执行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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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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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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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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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或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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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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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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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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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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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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