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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an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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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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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 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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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
不良影响的;
-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
素所致的;
-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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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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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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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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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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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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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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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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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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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 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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