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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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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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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 重大事项。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 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 表(见附件),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 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19 日

附件: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内容:
报送事由:
报送时间:
报送部门: 经办人员:
上报部门: 接收人员:
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 董事长:(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