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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Feb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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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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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6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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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码头”)为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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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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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3,8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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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820.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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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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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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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华码头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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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融资需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及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港华码头融资提供担保额度6,600 万元, 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包括港华码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生 的长、短期贷款、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保理等融资业务。详见公司于2023 年6 月6 日披露的《滨化股份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山东港口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港华码头向财务公司最高本金为人民币2.2 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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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按照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滨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华新材料”) 持有港华码头30%的股权比例,提供最高额6,6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港 华码头与财务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向财务公司借款人民币12,736 万元,借款用途 为滨州港海港港区液体散货作业区8#9#泊位工程建设,借款期限为10 年,公司按 照股权比例相应提供3,820.8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944LWE4E
法定代表人:郝刚 成立日期:2021年05月19日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
经营范围:港口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港口理货;港口货物 装卸搬运活动等。
财务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8,662.84万元,负债总额20,662.84 万元,资产净额8,000.00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华新材料持有港华码头30%的股权。公司董事刘洪安任港华
码头董事,本次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港华码头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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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山东港口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
……
第二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以下第2.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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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债权人与债务人山东渤海湾港港华码头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 年1 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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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2026 年1 月4 日止签署的借款及其它融资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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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 第三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第3.2 项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
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 3.2 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2024 年1 月5 日起至2026 年1 月4 日。
第四条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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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合同第二条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最高本金为人民币2.2 亿元。保证人间 接持有债务人30%股权,双方同意保证人按照其对债务人的持股比例承担保证责 任,即保证人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600 万元。
4.2 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4.3 按照本协议第4.1、4.2 条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 高债权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 之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以其所持债务人股权比例 为限承担保证责任,与其他保证人在各自保证范围内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同其他 保证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若其他股东或其控股股东未按股权比例提供书面保 证,保证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方式
- 5.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 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 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 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两年。主合同为多笔合 同的,保证期间以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主债权最晚到期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港华码头将承担滨华新材料原材料的接卸工作,与其存在较强的业务协同。 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港华码头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双方业务的正常开展,风险 可控,对公司无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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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结合港华码头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认为本次担保不存在重大 风险,有利于子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56,699.18 万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52,878.38 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47%和31.13%。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2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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