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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Feb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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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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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有利于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 持续、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调整后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
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该报告 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 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 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调整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 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 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杨 涛 郝银平 李海霞 李文峰
2023 年2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