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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Feb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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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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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滨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 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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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 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 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三)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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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 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 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应当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 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 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 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开披露实 际情形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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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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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八条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 (四)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 (五)闲置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补充流动资金

  • 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 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或债券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 露以下内容:

  •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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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风险提示的说明;

  • (三)项目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公司在募股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30%。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 个工作日内,应将有 关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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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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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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