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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Sep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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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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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次 非公开发行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 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 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有利 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 年 -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 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 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 涛 郝银平 李海霞 李文峰
2022 年9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