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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y 25, 2020
57275_rns_2020-05-25_9a6e6f0c-3a94-4465-8831-24b891b005a3.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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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研究,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氢能产业投资基金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事先收到的《关于参与发起设立氢能产业投资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 避表决。
二 、关于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氢能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已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 易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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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 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陈吕军 杨 涛 张春洁 厉 辉
2020 年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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