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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tou Dongbao Bio-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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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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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包头东 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3058 号)核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728,875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6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407,281,7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588,219.76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6,693,480.24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 年5 月26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 000351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 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 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 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 东宝大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大田”)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 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东宝大田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 行、招商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 年5
月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1 年6 月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
|---|---|---|---|---|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49070078801900000207 | 128,848,457.04 | 胶原蛋白肽营养补充剂制品建设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 | 155670162405 | 53,553,690.40 | 年产5 万吨绿色生态有机肥项目 |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1910000010120100109202 | 43,775,692.77 | 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
| 内蒙古东宝大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14650000000798667 | 0 | 1、年产5 万吨绿色生态有机肥项目2、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内蒙古东宝大田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 头市九原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前述三家银行为“乙方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乙方二)
丙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一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胶原蛋白肽营养补充剂制品建设项目”、“年产5 万吨绿色生态 有机肥项目”、“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年产5 万吨绿色生态有机肥项目”、“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甲方二进行分期借款。甲方一将视“年产5 万 吨绿色生态有机肥项目”、“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施进度,将募集资金分 期支付至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二收到募集资金后将按项目分 别核算,专款专用。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的存单不得质押。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7、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徐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乙方按月(每月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9、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 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