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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LINGBAO BI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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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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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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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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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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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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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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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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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 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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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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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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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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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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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 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 进行问询。
第四章 帐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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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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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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