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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oft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9
Sep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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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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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创业慧康 证券代码: 300451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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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创业慧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855.61 万股的 1.80%。其中,首次授予 1,15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855.61 万股的 1.58%;预留 16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855.61 万股的 0.22%,预留部分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12.21%。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和 2016 年 6 月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 91.3625 万份股票期权及 439.3143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855.61 万股的 0.73%;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均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1,840.68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855.61万股的2.53%,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2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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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计划时在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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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 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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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9 第十三章 附则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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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创业慧康、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其下 属分、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业务)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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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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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制定本激励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人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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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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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4 人,包括:
1、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
3、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核心研发(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下属子公 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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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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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855.61 万股的 1.80%。其中,首次授予 1,150.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855.61 万股的 1.58%;预留 160.0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855.61 万股的 0.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12.21%。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和 2016 年 6 月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 91.3625 万份股票期权及 439.3143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855.61 万股的 0.73%;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均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1,840.68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855.61万股的2.53%,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 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1 | 胡燕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8.00 | 0.61% | 0.01% |
| 2 | 郁燕萍 | 财务总监 | 8.00 | 0.61% | 0.01% |
| 3 | 高春蓉 |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8.00 | 0.61%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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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张崧 | 副总经理 | 8.00 | 0.61% | 0.01% |
|---|---|---|---|---|---|
| 5 | 陈东 | 副总经理 | 8.00 | 0.61% | 0.01% |
| 6 | 方宝林 | 副总经理 | 7.00 | 0.53% | 0.01% |
| 7 | 孙烈峰 | 副总经理 | 7.00 | 0.53% | 0.01% |
|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业 务)人员 (317人) |
1,096.00 | 83.66% | 1.50% | ||
| 预留部分 | 160.00 | 12.21% | 0.22% | ||
| 合计 | 1,310.00 | 100.00% | 1.8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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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按相关规定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 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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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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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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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8.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99 元的 50%,为每股 8.00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59 元的 50%,为每股 7.80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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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对象在股份登记前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该等份额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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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6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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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9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所有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评价表
| 考评结果 | S≥80 | 80>S≥60 | S<60 |
|---|---|---|---|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 标准系数(N) | 1.0 | 0.8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 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 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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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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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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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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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 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 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 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 2019 年 9 月 23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 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约为 3.61 元。具体参数 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每股 16.08 元(2019 年 9 月 23 日收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股权登记之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
-
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28.87%、26.80%、24.1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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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2%、0.27%、0.29%(采用公司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股 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 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19 年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
| 1,150.00 | 4,146.82 | 490.12 | 2,593.67 | 773.30 | 289.73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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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 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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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 且,激励对象由于前述情形发生所导致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 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 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 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 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 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 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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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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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执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 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 5、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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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的方案,并按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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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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