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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oft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Sep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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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7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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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7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502

致: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创业软件”)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创业软件 2017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创业软件公告的《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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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20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创业软件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创业软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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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创业软件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创业软件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创业软件系由杭州创 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 17 日,浙江省人 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浙上市[2002]33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杭州创业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 27 日,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000100879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 年 10 月 9 日,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 “ ” 限公司更名为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二)根据创业软件的工商资料、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23 号”《关于核准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创业软件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700 万股。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92 号”《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创业软件首次公开发行的 1,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创业软件”,股票代码 “300451”。

(三)根据创业软件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5393934X6 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创业软件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 达巷 92 号创业智慧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为葛航,注册资本为 24,294.9263 万人民 币,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生产(详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 (限批发,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电子计算机软 件的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成果转让,电子计算机的安装、维修,智能楼宇工程、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灯光工程、音响工程、舞台机 械工程的设计、施工,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批发,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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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创业软件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2017 年 8 月 25 日,创业软件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该次会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已就创业软 件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如下: 1、参与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创业软件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骨 干员工(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253 人,其中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计 7 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金额以 5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如 5 万/10 万/15 万,以此类推)进行认购,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每位员工最低参与额度要求为 人民币 5 万元。

2、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创业软件自行进行管理。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上限 12,000 万份,每份额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范围为购买 和持有创业软件 A 股股票,闲置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类管理。

3、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共计 3,800,016 股,占创业软件总股本比例 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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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创业软件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 2017 年 6 月 21 日, 创业软件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共计 3,800,016 股,回购股份占创业软件总股本的比例为 1.56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创业软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将通过受让方式 以不低于 25 元/股的价格取得创业软件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并持有标的股票, 标的股票过户成交金额不超过 12,000 万元人民币(含交易费用)。

4、存续期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创业软件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审议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上限届满前 1 个月,经 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如因公司 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 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限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 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5、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共计 3,800,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64%。任一 持有人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 12,000 万份,每份额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6、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创业软件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持有人会议;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 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机构,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创业软件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创业软件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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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逐项核查如下:

1、根据创业软件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创业软件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创业软件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 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创业软件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 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 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创业软件 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骨干员工(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 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法薪酬、自筹资 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款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创业软件 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 创业软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计算。股票的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创业软件公告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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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 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创业软件股票数 量为 3,800,016 股,占创业软件总股本比例 1.564%,创业软件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创业软件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创业软件股票数量不超过创业软件股本总额的 1%。以上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创业软件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与 持有人会议;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创业软件采取了 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创业软 件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以上内容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 明确规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禁止行为;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6)创业软件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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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律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创业软件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创业软件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17 年 8 月 24 日,创业软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就其拟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17 年 8 月 25 日,创业软件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该次会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已就创业软件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 年 8 月 25 日,创业软件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创业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 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决议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创业软件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在深交所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4、创业软件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创业软件已经按照《指导 意见》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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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创业软件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8 月 26 日,创业软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监事会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创业软件已按照《指导意 见》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的规定,创业软件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

  •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次员工持

  • 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 3、在完成创业软件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

  • 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创业软件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4、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到期后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卖出的股票数量、是否存 在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按《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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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创业软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下列实施情

况:

  •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 (2)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3)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创业软件股本总额的比 例;

  • (4)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的变更情况;

  •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创业软件具备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 规模、管理模式等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创业软件已按照《指导意见》 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创业软件尚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取得股东大会 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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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7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

蔡厚明 律师


霍雨佳 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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