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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of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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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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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0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或委托他 人代行买卖股票,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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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 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

  •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

  •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

  • 会行政处罚;

  •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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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规定:

  •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

  • 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 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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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 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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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 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 年内,公司 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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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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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 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相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衍 生品种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 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董事会可以及时在 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 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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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需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或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于2 个交易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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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 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将承担相 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三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需严格遵 循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则执行,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正式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二О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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