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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EA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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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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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文件編號制修日期 |
AP210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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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版本版次 |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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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文件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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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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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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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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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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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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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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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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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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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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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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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資金貸與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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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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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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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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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明定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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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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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四、本公司貸放資金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對單一借款人,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五、借款人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因事實需要,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 -
六、公司貸出資金應依議定利率按月計算利息。但其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資金取得成本 。如借款人因故未能履行融資契約,本公司得處分其擔保品並追償其債務外,另按約定利 率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
七、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應以書面為之。其中應記載下列事項: 1.借款總金額。
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文件編號制修日期 |
AP210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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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
版本版次 |
B1 |
名 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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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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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還款日期。分期還款者其分期還款時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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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擔保品或其他保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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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本公司規定記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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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審查程序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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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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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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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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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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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別對無擔保品、同一產業及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加強風險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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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與借款人簽訂融資契約時,應以向經濟部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印鑑及其負責人印鑑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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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並應由財務稽核人員辦理核對債務人及保證人印鑑及簽字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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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與借款人簽訂融資契約時,應以向經濟部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印鑑及其負責人印鑑為憑 辦理,並應由財務稽核人員辦理核對債務人及保證人印鑑及簽字手續。 -
十、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程序所訂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 併同第八條之評估結果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 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之 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限額,以該貸出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淨額為限,資金貸與以一年為限,屆期重新評估。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送審計 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十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 資金貸放日期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結果詳予登載備查。 -
十二、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管 理 制 度 |
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管 理 制 度 |
文件編號 |
AP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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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日期 |
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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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版次 |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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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頁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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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3)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本公司之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子公司者,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十四、本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1 融資背書保證,包括:A.客票貼現融資。B.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C.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為擔保者。2.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3.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十五、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1)有業務往來之公司。(2)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3)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4)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當背書保證對象為本公司子公司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本公司將定期執行評估作業,審查其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合理性及風險程度,並將評估結果登載於備查簿中呈相關權責主管核准。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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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文件編號制修日期 |
A210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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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
版本版次 |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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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頁次 |
4 |
十六、背書保證限額之額度 |
1.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度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如因業務往來關係從
事背書保證者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之交易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 高者)。
2.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為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為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十七、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作業審查程序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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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2.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3.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4.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5.本公司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並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6.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15 條第1 項第4 款 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第十一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 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7. 是否比照金融機構收取擔保費率,以符國稅局之規範。
十八、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章。公司印鑑及票據等分別由經 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按印鑑管理辦法用印或簽發票據。保管人員任免異動時, 應報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
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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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背書保證申請(註銷)程序,應由經辦單位提出申請書,敘明背書保證理由呈董事長核 -
准,註銷亦同。財務主管部門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背書保證事項,於每月十日前公告 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二十、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文件編號制修日期 |
AP210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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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
版本版次 |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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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
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文件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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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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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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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
以上。 4.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者,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本公司 為之。 -
二十一、本公司財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 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本程序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 -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二十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背書保證作業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 合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 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 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二十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二十四、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 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二十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 -
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本程序第十八條之規定。 -
外國公司依本程序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二十六、本公司人員若違反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者,送交主管會議議處。
亞 崴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文件編號制修日期 |
AP210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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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版本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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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文件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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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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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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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二十八、訂定修正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二十九、本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
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三十、(刪除)
三十一、使用表單
30.1 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AR210401)
30.2 背書保證備查明細表 (AR210402)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製表日: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備查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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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日:單位:新台幣元對象往來科目資金貸與日期 期初金額本期增(減)金額期末金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資金貸與總限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評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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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往來科目 |
資金貸與日期 |
期初金額 |
本期增(減)金額 |
期末金額 |
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 |
資金貸與總限額 |
董事會通過日期 |
評估事項 |
註:
-
1)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不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5%為限 -
2)資金貸與總限額不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0%為限
經理:
製表:
董事長: 總經理:
AR21040BA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備查明細表
年度
對象:
單位:美金元
對象: |
年度 |
單位:美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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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對象 |
日期 |
期初背書保證金額 |
本期背書保證金額 |
期末背書保證金額 |
本期償還金額 |
期初背書保證餘額 |
期末背書保證餘額 |
董事會通過日期 |
評估事項 |
董事長:
總經理:
經理:
製表:
AR21040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