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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opter Plc.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Ma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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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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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8 证券简称:中直股份 编号:临2016-003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日常关联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该日常关联交易未致使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行为,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做出如下相关说 明。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基本情况
此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2016 年3 月28 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 认为该关联交易的签订公正、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对此项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事前审核出具审阅意见函, 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函。
此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 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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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实际发生及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单位: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 单位: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 金额:万元 | 金额:万元 | 金额:万元 | 金额:万元 |
|---|---|---|---|---|---|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 2015年实际发生 | 2016年上限金额 | |
| 内容 | 定价原则 | ||||
|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哈航集团 | 燃料动力等 | 市场参考价 | 7,819.66 | 11,250.00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 | 材料、备件、加工等 | 市场参考价 | 793,043.65 | 1,204,728.68 | |
|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 哈航集团 | 材料、劳务等 | 市场参考价 | 34.87 | 300.00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 | 销售产品、材料等 | 市场参考价 | 1,092,772.46 | 1,347,088.84 | |
| 租赁 | 哈飞集团 | 房屋、设备 | 参考市价协议定价 | 3,373.00 | 4,300.00 |
| 哈航集团 | 房屋、设备、土地 | 参考市价协议定价 | 564.13 | 564.20 | |
| 昌飞集团 | 土地 | 租赁协议 | 301.23 | 302.00 |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 | 房屋、土地 | 租赁协议 | 726.96 | 1,245.05 | |
| 综合服务费 | 哈飞集团 | 综合服务 | 市场参考价 | 509.30 | 550.00 |
| 昌飞集团 | 综合服务 | 市场参考价 | 1,275.41 | 2,500.00 |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综合服务 | 协议 | 161.00 | 5,333.40 | |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 | 综合服务 | 市场参考价 | 1,918.35 | 2,900.00 | |
| 存款余额 | 中航财务公司 | 金融服务 | 协议 | 31,051.01 | 94,001.00 |
| 贷款余额 | 中航财务公司 | 金融服务 | 协议 | 30,100.00 | 36,400.00 |
| 利息收入 | 中航财务公司 | 金融服务 | 协议 | 356.47 | 2,844.01 |
| 利息支出 | 中航财务公司 | 金融服务 | 协议 | 1,504.54 | 1,800.00 |
| 合计 | 1,965,512.04 | 2,716,107.18 |
2015 年实际发生关联交易与年初预计的差异说明:
采购商品、出售商品、接受劳务及综合服务费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生产经营计划调整;租赁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租赁事项变化及价格调 整;存款、贷款余额差异的原因是在该机构存款、贷款计划减少;利 息收入及利息支出差异的原因是存贷款减少。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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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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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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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6,400,000 万元
-
4、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武器、
-
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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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一般经营项目:金融、租赁、 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 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 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 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 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5、与上市公司关系:最终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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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航财务公司”) 1、法定代表人: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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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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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20 亿元
4、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 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 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 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 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 方信贷;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5、与上市公司关系:同一最终实际控制人。
-
(三)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航集团”) 1、法定代表人:聂小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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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 号
-
3、注册资本:4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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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营业务:制造、销售航空产品、汽车用液化气钢瓶(不含
-
液化气)、普通机械(国家、省专项规定除外)、专用设备制造、煤气 罐、铝型材制品、专用胶片、橡胶零件、塑料制品;销售用松花江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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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汽车串换的汽车(不含小轿车);按外经贸部核定的范围从事进出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的业务;普通货物运 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
-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
(四)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集团”) 1、法定代表人:聂小铭
-
2、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 号
-
3、注册资本:108,402.9 万元
4、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 造,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电 设备安装(待资质证书下发后,按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 服务业(分支机构),出租铁路专用线(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分支 机构);园林绿化(分支机构);废物利用(分支机构);普通货物运 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进出口贸易。
-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
(五)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飞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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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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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邱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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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路5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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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28,0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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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进出口贸易、利用本公司内各媒
-
体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航空维修;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 一般经营项目:研制、生产、销售以直升机为主的航空产品等。
5、与上市公司关系:同一最终实际控制人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各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经 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 经营带来风险,本公司的独立经营不受影响。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各项交易的定价按以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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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及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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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关 联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
(六)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本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的上述 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目的:
-
1、公司可以利用其完善的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和生产辅助系
-
统及后勤保障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2、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提高公司的经 济效益。
(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长期以来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 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市场公允原 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影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一)综合服务协议
1、哈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哈飞航空工业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哈飞航空”)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包括:通讯、医疗 保健、职业培训、消防、治安、公共交通、交通设施保养、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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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娱乐、社会保险、信息情报、计算机及计算网络管理、其他后勤 等服务。
该协议签署日期为2015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协议双方应协商确定该协议有效期续展事 宜。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向昌飞集团提供水、电等动能供 应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劳务、生产辅助、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 昌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提供土地租赁、试飞服务、基 础设施建设、生产辅助、技术支持、职业培训、职工补充医疗保健服 务、文体娱乐、消防治安、离退休人员管理、其他后勤等综合服务。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 有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3、2016 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哈飞航空及惠阳公司与 中航工业拟签订科研综合服务协议。中航工业将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 提供科研管理服务、技术及业务支持等工作。
(二)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及生产辅助的原则协议
该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哈飞航空供应原材料、生产 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产品零部件运 输、印刷、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装返修、复印 晒蓝、公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试飞及使用机场和导航设施等;
2、哈飞航空向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供应原材料和/或零 部件的供应/加工(或装配)、提供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 补制、工装返修、计量检验、无损检测强化试验、质量合格检验、整 机(不含军械)及复合材料等产品。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有 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协议双方应协商确定该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三)产品、原材料等购销框架协议
- 1、昌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供应航空专用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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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 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等;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向昌飞集团供应原材料和/或零 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各 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航空产品 等。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 有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四)科研服务框架协议
昌飞集团产品科研项目委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 有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五)土地租赁合同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昌飞集团于2015 年1 月1 日签订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1 年;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 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航集团于2015 年1 月9 日签订 《土地租赁合同》。若合同租赁期届满前至少6 个月内,任何一方未 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租赁期限自动延续一个周期(壹年),即可按 租赁周期延续,直至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要求。但由于出租方非主观原 因而不能延续该项权利的除外。
(六)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航集团于2015 年1 月1 日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357 号厂房作为喷漆厂房。租赁期一 年,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展期;如有 异议,需在租赁期届满前30 日内通知对方。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航集团于2016 年1 月1 日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办公楼、车库等房产用于从事生产经 营。租赁期一年,承租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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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租赁期限。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航集团于2016 年1 月1 日 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其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一年,承 租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 延长租赁期限。
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2015 年1 月1 日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362 号厂房(原358 号)作为总装厂 房。租赁期一年,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 动展期;如有异议,需在租赁期届满前30 日内通知对方。2016 年双 方无异议合同已自动展期。
5、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2016 年1 月1 日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机加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一年, 承租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届满,经双方协商, 可延长租赁期限。
6、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2016 年1 月1 日 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其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一年,承 租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赁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 延长租赁期限。
7、本公司与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天津市东丽区中心大道39 号A座部分区域,作为办公用房使用。
8、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康乐物业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五号院20 号楼部分区域,作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用房使用。
(七)存贷款协议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签订贷款合同。2015 年初在中航财务公司贷款余额2.61 亿元,本年发生贷款2.9 亿元, 本年偿还贷款2.5亿元,截至2015年末在中航财务公司贷款余额3.0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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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贷款尚未到期,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16 年公 司拟继续通过中航财务公司办理贷款业务,签约利率仍按不高于银行 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利息收入,2016 年公司拟继续在中航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存款利率不低于银行同 期基准利率。
本次关联交易将按照客观实际、公平公允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 法律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3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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