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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opter Pl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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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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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责任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董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制度。

第二章 选 任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上海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上交所认可后由董事 会先聘任,再经上交所培训和考核。

董事会秘书依《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 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 书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能够忠诚的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股权事务、法

律等专业知识,并从事上述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一 (二)有《公司法》第 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 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七)最近三年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上交所和公司董事会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 (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 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一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 公司应自相关事 一 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一 (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何 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行

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上交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 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和待办事项,在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 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

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 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 (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纪录;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五)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六)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七)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 )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公司 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只允许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二)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培训。

(四)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 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

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 马上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六)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七)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 职行为。

(八)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九)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 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 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十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部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