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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opter Pl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Dec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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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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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38 股票简称:哈飞股份 编号:临2013-028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哈飞航空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向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23 号)核准,哈飞航空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55,3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00 元,募 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1,106,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6,172,126.7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9,827,873.28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3 年11 月6 日全部到位,已经众环海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3)020007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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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于2013 年12 月5 日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融和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天津融和广场支 行”或“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或“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77873372363,截至2013 年12 月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070,905,943.34 元(其中包含利息人民币1,078,070.06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伟、王景然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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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 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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