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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opter Plc.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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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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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股份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7
邮政编码: 100031 E-MAIL :[email protected]
:(8610) 66413377 传真: (8610) 66412855
致: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常年证券事务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飞航 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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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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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发出通知,决定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 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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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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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 年 6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殿满先生
哈飞股份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主持。
-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406,613,584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8.9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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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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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 代表人的书面文件;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 权)、身份证、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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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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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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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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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 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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