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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opter Plc. — AGM Information 2014
Jan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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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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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议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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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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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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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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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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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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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工作后,新增4 家子公司, 包括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景德镇昌飞航空零部件有限公司、 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但各家会 计政策略有不同。为统一会计政策,满足报表合并的需要,现将拟调 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增加或变更
(一)新增合并政策
公司原为单户报表,因增加子公司,需新增报表合并会计政策。 合并政策如下:
1、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 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 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 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 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 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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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 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 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 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 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 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 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 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 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 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 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 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 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 誉。
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 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 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 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 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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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 公司能够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被投资单位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 本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 并范围。对于处臵的子公司,处臵日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 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臵的子公司,不 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 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 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且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对比数。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并且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对比数。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 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 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 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集团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 编制时予以抵销。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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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 及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 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 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 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调整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原对飞机收入的确认,仅为:在飞机实际交付时按合同暂 定价格确认收入,待结算后按实际应收到的补价于结算当期确认收 入。因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产品生产周期在一年以上,适 用“建造合同”准则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为此,公司对收入确 认的会计政策拟分生产周期一年以内或价值较小和超过一年或价值 较大两种方式,需要调整原“商品销售收入”描述方式,并新增“建 造合同收入”确认政策,其他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不变。调整和新增项 如下:
1、商品销售收入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 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 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的实现。
对于生产周期在一年内(包括一年)或价值较小的产品,在产 品实际交付时按合同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待结算后按实际应收到的补 价于结算当期确认收入;对于生产周期超过一年或价值较大的产品, 根据以下“建造合同”方式确认收入。
2、建造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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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 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 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①合同总收入能 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 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 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如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 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 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 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 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 和费用。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 用。
二、会计估计变更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生产基地从哈尔滨市扩大到哈尔滨 市、天津市、景德镇和保定市等地,各地温度、湿度相差较大,另外 固定资产使用强度也不同,公司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 房屋及建筑物 | 12-40 | 3 | 2.4-8.1 |
| 机器设备 | 12-14 | 3 | 6.9-8.1 |
| 电子设备 | 5-8 | 3 | 12.1-19.4 |
| 运输设备 | 9 | 3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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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12-31 | 3 | 3.13-8.1 |
|---|---|---|---|
| 会计估计变更后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 |||
|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房屋及建筑物 | 12-40 | 3 | 8.08-2.43 |
| 机器设备 | 10-18 | 3 | 9.70-5.39 |
| 电子设备 | 5-10 | 3 | 19.40-9.70 |
| 运输设备 | 5-10 | 3 | 19.40-9.70 |
| 其他 | 5-30 | 3 | 19.40-3.23 |
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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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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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因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工作,新增4 家子公司,致 使外部关联交易增加,关联交易额大大超出原年初预计限额。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规范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运作,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13 年日 常关联交易情况做出如下相关说明:
一、公司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情况 单位:元
| 一、公司2013 年日 | 关联交易确 | 情况 单位:元 | 情况 单位:元 | ||
|---|---|---|---|---|---|
| 关联交易 类别 |
关联方 | 2013 年 | |||
| 哈飞股份本部 | 昌航 | 惠阳 | 天直 | ||
| 购买商品 |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4,965,152.35 | 820,000.00 | ||
| 购买商品 | 中航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 | 3,241,445,200.00 | 4,950,493,453.68 | 51,753,755.37 | 231,287.43 |
| 接受劳务 |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65,764,575.00 | |||
| 接受劳务 |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2,541,689.30 | |||
| 接受劳务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 | 7,500,000.00 | 2,050,000.00 | 121,133,066.79 | |
| 租赁费 |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960,000.00 | |||
| 租赁费 |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0.00 | |||
| 租赁费 |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908,492.93 | |||
| 销售货物 |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358,244,569.65 | |||
| 销售货物 |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4,779,673.74 | |||
| 销售货物 | 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 151,676,800.00 | |||
| 销售货物 |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067,033,473.34 | |||
| 销售货物 | 哈尔滨安博威飞机工业有限公司 | 504,000.00 | |||
| 销售货物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 | 648,069,827.09 | 30,404,576.02 | 118,203,073.40 |
注:哈飞股份因重组增加的子公司景德镇昌飞航空零部件有限公司2013 年度未发生外 部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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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 号 3、注册资本:64,000,000,000 元
4、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武器、 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 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一般经营项目:金融、租赁、 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 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 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 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 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5、与上市公司关系:实际控制人
上表中所述中航工业所属关联企业均为中航工业下属一级二级 等附属公司。
-
(二)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直升机公司”) 1、法定代表人:蔡毅
-
2、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 号A3-198 3、注册资本:8,000,000,000 元
-
4、主营业务: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航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
-
销售、维修服务;风力发电设备及其他非航空机电产品(不含汽车) 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货物及技术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 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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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集团”) 1、法定代表人:郭殿满
-
2、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 号
-
3、注册资本:1,084,029,000 元
-
4、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
-
造,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电 设备安装(待资质证书下发后,按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 服务业(分支机构),出租铁路专用线(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分支 机构);园林绿化(分支机构);废物利用(分支机构);普通货物运 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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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
(四)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航集团”) 1、法定代表人:郭殿满
-
2、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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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450,000,000 元
-
4、主营业务:制造、销售航空产品、汽车用液化气钢瓶(不含
-
液化气)、普通机械(国家、省专项规定除外)、专用设备制造、煤气 灌、铝型材制品、专用胶片、橡胶零件、塑料制品;销售用松花江微 型汽车串换的汽车(不含小轿车);按外经贸部核定的范围从事进出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的业务;普通货物运 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
-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
(五)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航”)
-
1、法定代表人:余枫
-
2、住所:景德镇市朝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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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注册资本:430,422,696 元
4、主营业务:直升机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其他机电产品、配 件及有关物资;汽车运输;经济技术、信息咨询仓储服务;生产、销 售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化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材料、水 电安装、计量测试;金属制品;标牌图片激光照排;金属表面处理、 热处理、房屋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 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三来一补” 业务;直升机租赁、直升机修理。
-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
(六) 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阳”)
-
1、法定代表人:凌庄怀
-
2、住所:满城县神星镇
-
3、注册资本:86,838,030 元
4、主营业务:航空螺旋桨、调速器、顺浆泵、直升机旋翼毂、 尾桨、气垫船用螺旋桨制造。风机、风扇、风力发电设备、液体粘性 调速离合器、硅油离合器、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安装,包装专 用设备及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制造,抗静电活动地板制造、装修,本 公司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公司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 种进口商品除外);开 展本公司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液化石油气销售(只限分支 机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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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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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津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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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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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 号丽港大厦3-1104 3、注册资本:25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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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营业务: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航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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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维修服务;直升机客户化改装;自有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 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限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 定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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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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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哈尔滨安博威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威”) 1、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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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本:25,000,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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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营业务:ERJ145 系列飞机、零件和地面支持设备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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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以及包括大修和维护在内的售后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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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上市公司关系: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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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飞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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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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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余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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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路5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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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280,320,000 元
4、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进出口贸易、利用本公司内各媒 体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航空维修;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 一般经营项目:研制、生产、销售以直升机为主的航空产品;生产销 售汽车零部件(兼批发);生产销售其他机电产品、配件及有关物资; 进出口贸易;承包境外机电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境外工程 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汽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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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软件开发;航空、航天等科技 咨询、服务、开发、转让、产品销售;设备安装;工艺装备研制;生 产销售:普通机械、五交化,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材料;水电 安装,计量测试,金属制品,化工原料,标牌图片、激光照排,金属 表面处理、热处理,房屋维修,居民生活服务;以直升机(民用)为 主的产品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客户飞行、机务等方面的培训;直升 机租赁、直升机修理;航空航天技术开发、机械设备安装;人才交流、 提供劳务(分公司经营);住宿、餐饮、娱乐、停车、传真、打字、 复印、代客订票、百货、陶瓷零售(分公司经营)。
- 5、与上市公司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各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经 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 经营带来风险,本公司的独立经营不受影响。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各项交易的定价按以下标 准及顺序确定:
-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关 联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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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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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目的:
1、公司可以利用其完善的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和生产辅助系 统及后勤保障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2、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提高公司的经 济效益;
-
3、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确保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
(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长期以来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 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市场公允原 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影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一)综合服务协议
1、哈飞集团向公司本部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包括:通讯、医疗保 健、职业培训、消防、治安、公共交通、交通设施保养、交通管理、 文体娱乐、社会保险、信息情报、计算机及计算网络管理、其他后勤 等服务。
该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协议双方应协商确定该协议有效期续展事 宜。
2、昌航向昌飞集团提供水、电等动能供应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以及劳务、生产辅助、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昌飞集团向昌航提供土 地租赁、试飞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辅助、技术支持、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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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医疗保健服务、文体娱乐、消防治安、离退休人员管理、其 他后勤等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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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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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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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及生产辅助的原则协议
-
该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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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公司本部供应原材料和/或零 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产 品零部件运输、印刷、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装 返修、复印晒蓝、公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试飞及使用机场和导 航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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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部向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供应原材料和/或零 部件的供应/加工(或装配)、提供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 补制、工装返修、计量检验、无损检测强化试验、质量合格检验、整 机(不含军械)及复合材料等产品。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2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有 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协议双方应协商确定该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三)产品、原材料等购销框架协议
-
1、昌飞集团向昌航供应航空专用材料和/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
-
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各类专用工具、工装 制造及返修等;
-
2、昌航向昌飞集团供应原材料和/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
-
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 返修、整机(不含军械)、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航空产品等。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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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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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研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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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飞集团产品科研项目委托昌航。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有 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 (五)专用工装采购协议
天直(原“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哈飞集团 采购专用工装,双方于2011 年5 月9 日签订AC312 专用工装采购协
议,截止目前该合同已执行完毕。
-
(六)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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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部与哈飞集团于2004 年1 月5 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
合同无限期,只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租期届满,承租方未提出续租; 承租方租期届满前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提前终止;双方经协商一致提 前终止本合同;出租方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届满,非因出租方原因而 未获得延续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年需经公司会议重新审定。
2、昌航与昌飞集团于2013 年1 月1 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 议》,租赁期限1 年;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租 赁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七)厂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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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部与哈航集团于2008 年1 月5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租赁其357 号厂房作为喷漆厂房。租赁期一年,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 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展期;如有异议,需在租赁期届满前 30 日内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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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部与哈飞集团于2008 年1 月5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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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其362 号厂房(原358 号)作为总装厂房。租赁期一年,合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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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展期;如有异议,需在 租赁期届满前30 日内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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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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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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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意见详见附件一)
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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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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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因原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重组合并,为保证公 司年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拟另行聘请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经过调查、审核与筛选,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众环海华”)具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格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经审计委员会提议,提名众环海华为公司年审事务所,授权公 司管理层根据行业审计费用标准和工作量的情况与众环海华协商 2013 年度审计费用。(众环海华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
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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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四: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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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工作后,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 公司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超过 10%,本公司由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 工”)的控股子公司变为其关联附属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成为中航科工之关联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与中航科工其他 附属公司之间的内部关联交易需特别披露,为此,本公司需与中航科 工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和担保协议》。(协议详见附件三) 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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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
财务顾问意见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股份”或“上市公 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和《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哈飞股份独立董事已就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郭殿满、曹子清、聂小铭、 闫灵喜、刘广林、陈晓毅、王义、张继超回避了表决。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作为哈飞 股份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有关规定,委派财务顾问主办人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背景、价格、关联 交易协议等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
(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
-
1、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
3、注册资本:64,000,000,000元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武器、 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 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一般经营项目:金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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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 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 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 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 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5、与上市公司关系:实际控制人
-
(二)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直升机公司”)
-
1、法定代表人:蔡毅
-
2、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198 3、注册资本:8,000,000,000元
-
4、经营范围: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航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
-
销售、维修服务;风力发电设备及其他非航空机电产品(不含汽车) 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货物及技术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 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
(三)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集团”)
-
1、法定代表人:郭殿满
-
2、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号
-
3、注册资本:1,084,029,000元
-
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
-
造,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电 设备安装(待资质证书下发后,按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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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服务业(分支机构),出租铁路专用线(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分 支机构);园林绿化(分支机构);废物利用(分支机构);普通货 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进出口贸易。
-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
(四)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航集团”)
-
1、法定代表人:郭殿满
-
2、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号
-
3、注册资本:450,000,000元
4、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航空产品、汽车用液化气钢瓶(不含 液化气)、普通机械(国家、省专项规定除外)、专用设备制造、煤 气灌、铝型材制品、专用胶片、橡胶零件、塑料制品;销售用松花江 微型汽车串换的汽车(不含小轿车);按外经贸部核定的范围从事进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的业务;普通货物 运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
-
5、与上市公司关系:股东
-
(五)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河航空”)
-
1、法定代表人:余枫
-
2、住所:景德镇市朝阳路
-
3、注册资本:430,422,696元
4、经营范围:直升机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其他机电产品、配 件及有关物资;汽车运输;经济技术、信息咨询仓储服务;生产、销 售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化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材料、水 电安装、计量测试;金属制品;标牌图片激光照排;金属表面处理、 热处理、房屋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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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三来一补” 业务;直升机租赁、直升机修理。
-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
(六)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阳公司”)
-
1、法定代表人:凌庄怀
-
2、住所:满城县神星镇
-
3、注册资本:86,838,030元
4、经营范围:航空螺旋桨、调速器、顺浆泵、直升机旋翼毂、 尾桨、气垫船用螺旋桨制造。风机、风扇、风力发电设备、液体粘性 调速离合器、硅油离合器、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安装,包装专 用设备及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制造,抗静电活动地板制造、装修,本 公司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公司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 本公司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液化石油气销售(只限分支机 构经营)。
-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
(七)天津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直公司”)
-
1、法定代表人:蔡毅
-
2、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3-1104 3、注册资本:250,000,000元
-
4、经营范围: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航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
-
销售、维修服务;直升机客户化改装;自有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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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限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 定的按规定办理。)
-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
(八)哈尔滨安博威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威”)
-
1、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号
-
2、注册资本:25,000,000美元
-
3、主营业务:ERJ145系列飞机、零件和地面支持设备的生产、
-
销售以及包括大修和维护在内的售后支援。
-
4、与上市公司关系:参股公司
(九)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飞集 团”)
-
1、法定代表人:余枫
-
2、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路539号
-
3、注册资本:280,320,000元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进出口贸易、利用本公司内各媒 体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航空维修;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 一般经营项目:研制、生产、销售以直升机为主的航空产品;生产销 售汽车零部件(兼批发);生产销售其他机电产品、配件及有关物资; 进出口贸易;承包境外机电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境外工程 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汽车运 输;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软件开发;航空、航天等科技 咨询、服务、开发、转让、产品销售;设备安装;工艺装备研制;生 产销售:普通机械、五交化,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材料;水电 安装,计量测试,金属制品,化工原料,标牌图片、激光照排,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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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面处理、热处理,房屋维修,居民生活服务;以直升机(民用)为 主的产品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客户飞行、机务等方面的培训;直升 机租赁、直升机修理;航空航天技术开发、机械设备安装;人才交流、 提供劳务(分公司经营);住宿、餐饮、娱乐、停车、传真、打字、 复印、代客订票、百货、陶瓷零售(分公司经营)。
-
5、与上市公司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
(十)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1、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
2、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2号楼8层
-
3、注册资本:5,474,429,167元
-
4、经营范围:直升机、支线飞机、教练机、通用飞机、飞机零
-
部件、航空电子产品、其他航空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和销 售;汽车、汽车发动机、变速器、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究、开发、 生产;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汽车、飞机、机械电子设备的租 赁;医药包装机械、纺织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及其他机械及电子设备 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及其他售后 服务;实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业务。 5、与上市公司关系:控股股东
-
二、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定价依据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哈飞股份于2013年11月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新增了4家子 公司,致使关联交易额超出了2013年初预计限额。
- 1、哈飞股份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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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单位:元
| 关联 交易 类别 |
关联方 | 2013 年 | 2013 年 | ||
|---|---|---|---|---|---|
| 哈飞股份本部 | 昌河航空 | 惠阳公司 | 天直公司 | ||
| 购买 商品 |
哈飞集 团 |
134,965,152.35 | 820,000.00 | ||
| 购买 商品 |
中航工 业其他 下属公 司 |
3,241,445,200.00 | 4,950,493,453.68 | 51,753,755.37 | 231,287.43 |
| 接受 劳务 |
哈航集 团 |
65,764,575.00 | |||
| 接受 劳务 |
哈飞集 团 |
12,541,689.30 | |||
| 接受 劳务 |
中航工 业其他 下属公 司 |
7,500,000.00 | 2,050,000.00 | 121,133,066.79 | |
| 租赁 费 |
哈飞集 团 |
2,960,000.00 | |||
| 租赁 费 |
哈航集 团 |
600,000.00 | |||
| 租赁 费 |
昌飞集 团 |
2,908,492.93 | |||
| 销售 货物 |
哈飞集 团 |
2,358,244,569.65 | |||
| 销售 货物 |
哈航集 团 |
4,779,673.74 | |||
| 销售 货物 |
直升机 公司 |
151,676,800.00 | |||
| 销售 货物 |
昌飞集 团 |
7,067,033,473.34 | |||
| 销售 货物 |
安博威 | 504,000.00 | |||
| 销售 货物 |
中航工 业其他 下属公 司 |
648,069,827.09 | 30,404,576.02 | 118,203,073.40 |
注:哈飞股份因重组增加的子公司景德镇昌飞航空零部件有限公
司2013年度未发生外部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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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交易的定价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关 联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3、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综合服务协议
①哈飞集团向哈飞股份本部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包括:通讯、医疗 保健、职业培训、消防、治安、公共交通、交通设施保养、交通管理、 文体娱乐、社会保险、信息情报、计算机及计算网络管理、其他后勤 等服务。
该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协议双方应协商确定该协议有效期续展事 宜。
②昌河航空向昌飞集团提供水、电等动能供应服务,基础设施建 设以及劳务、生产辅助、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昌飞集团向昌河航空 提供土地租赁、试飞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辅助、技术支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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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业培训、职工补充医疗保健服务、文体娱乐、消防治安、离退休人员 管理、其他后勤等综合服务。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有 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2)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及生产辅助的原则协议
该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①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哈飞股份本部供应原材料和/ 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 产品零部件运输、印刷、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 装返修、复印晒蓝、公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试飞及使用机场和 导航设施等);
②哈飞股份本部向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供应原材料和/ 或零部件的供应/加工(或装配)、提供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 造、补制、工装返修、计量检验、无损检测强化试验、质量合格检验、 整机(不含军械)及复合材料等产品。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2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有 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协议双方应协商确定该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3)产品、原材料等购销框架协议
①昌飞集团向昌河航空供应航空专用材料和/或零部件、生产辅 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各类专用工具、 工装制造及返修等;
②昌河航空向昌飞集团供应原材料和/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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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造及返修、整机(不含军械)、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航空产品 等。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有 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4)科研服务框架协议
昌飞集团产品科研项目委托昌河航空实施。
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3 年1 月1 日,有效期为20 年,该协议有 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协议期限。
(5)专用工装采购协议
天直公司(原“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哈飞 集团采购专用工装,双方于2011 年5 月9 日签订AC312 专用工装采 购协议,截止目前该合同已执行完毕。
==> picture [127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①哈飞股份本部与哈飞集团于2004 年1 月5 日签订《土地租赁 合同》,合同无限期,只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租期届满,承租方未提 出续租;承租方租期届满前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提前终止;双方经协 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出租方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届满,非因出租 方原因而未获得延续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年需经哈飞股份会议重 新审定。
②昌河航空与昌飞集团于2013 年1 月1 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 赁协议》,租赁期限1 年;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租赁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延长协议期限。
(7)厂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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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①哈飞股份本部与哈航集团于2008 年1 月5 日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租赁其357 号厂房作为喷漆厂房。租赁期一年,合同在规定 的租赁期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展期;如有异议,需在租赁 期届满前30 日内通知对方。
②哈飞股份本部与哈飞集团于2008年1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租赁其362号厂房(原358号)作为总装厂房。租赁期一年,合 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展期;如有异议, 需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内通知对方。
(二)《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重大资产重组后,哈飞股份由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科工”)的控股子公司变为其关联附属公司,根据 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哈飞股份须与中航科工签署《产品及服务互 供和担保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为中航科工及其附属公司向哈飞股份及其附属公 司提供航空零部件、原材料及有关生产、劳务服务、担保服务等,哈 飞股份及其附属公司向中航科工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航空零部件、原材 料及有关生产、劳务服务等。
三、上述关联交易对哈飞股份的影响
哈飞股份于2013年11月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致使关联交易 的范围有所扩大。上述关联交易为哈飞股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 需要,由我国现行航空工业体系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符合哈飞股份长 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预计能为哈飞股份业务收入及利润增长做 出相应的贡献,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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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哈飞股份独立董事王玉杰先生、陈丽京女士、肖殿发先生、 王玉伟先生对前述关联交易议案投票赞成,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联交易各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论证,并在遵循公平、 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基础上签署了相关协议,定价方法公平、合理, 交易价格公允。自协议生效以来,该等交易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有 序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
2、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该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因此,该议案需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由于中航直升机 有限责任公司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合计超过10%,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成为中国航空科技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的关联附属公司,公司需 与中航科工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和担保协议》。关联交易双方进行 了认真的分析和论证,并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基础上 签署了相关协议,定价方法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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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财务顾问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意见
银河证券作为哈飞股份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间的财 务顾问,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1、前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前述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哈飞股份和哈飞股份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3、前述关联交易系因我国航空工业体系所决定,为哈飞股份开 展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
4、前述关联交易已经哈飞股份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哈飞股份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 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因此,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银河证券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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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飞航空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财务顾问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李 伟 王景然
财务顾问(盖章):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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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一、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 年,前身为武汉中 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大陆中部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会计师 事务所之一,也是全国第一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金 融审计资格、国有大型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众环海华2012 年度 收入为4.49 亿元,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2013 年6 月会发布的 《2013 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排15 名 。
众环海华设立了北京、武汉、广州三大运营总部,主要业务已覆 盖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全国设立了北京、云南、山东、 广东、深圳、江西、陕西等多家分所,擅长大型项目的统筹与协调。 总部及分支机构为员工提供了设施完备、条件优越的办公条件。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党建工作方面一直走在同行业前列,众 环海华党总支 20 11 年度被中共中央组织部评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 织。
公司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配臵有专门的内核部 门,实施内部三级复核。管理层立足长远、规范管理,在执业标准、 专业规范、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以及事务所内部综合运营管理等方面 形成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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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众环海华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9 年4 月22 日 | 1999 年4 月22 日 |
|---|---|---|---|---|---|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 单位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资金: | 200 万元 | 电 话: | 027-88611677 | 传 真: | 027-88217272 |
| 法定代表人: | 黄光松 | 电 话: | 027-88611677 | ||
| 总经理: | 张立文 | 电 话: | 18910775728 | ||
| 经营范围:从事会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
| 资质等级: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PCAOB(美国上市公司审计资质);工程造价甲级资质;AAAAA 等级 税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产评估资质 |
|||||
| 总人数:1429 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332 人。 | |||||
| 组织机构框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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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三:
产品及服务互供和担保协议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7869
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 号2 号楼8 层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100006967
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5 号
上述双方,分别代表其附属公司(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定义)签署本协议。
鉴于:
-
1、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航科工 ”)
-
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 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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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哈飞股份 ”)为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是中航科工的附属公司。于本协议签订 之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中航工业 ”)及其附属公司 共同持有哈飞股份10%以上股权,中航工业为中航科工的控股股东(见 《上市规则》定义),按《上市规则》第14A 章的规定,哈飞股份亦 属中航科工的关连方,其及其附属公司与中航科工及其附属公司的交 易均构成《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
3、中航科工及其附属公司因业务关系向哈飞股份及其附属公司 提供航空零部件、原材料及有关生产、劳动服务等。中航科工及其附 属公司亦向哈飞股份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哈飞股份及 其附属公司亦向中航科工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航空零部件、原材料及有 关生产、劳动服务等。为此,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保证按照本协 议的条款和精神,提供生产服务,采购和销售本协议规定的产品。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第1 条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述措词在本协议中应有下述含义:
政府定价: 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省政府或其他监 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或针对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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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项下产品和服务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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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 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省政府或其他监 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或针对本协 议项下产品或服务确定的在一定幅度内可由交易 双方自行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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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 是指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确定的价格:(1)在该类产 品和服务的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 情况下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 取的价格;(2)于中国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提供 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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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价: 即合理成本+合理利润。在本协议中,合理成本指 交易各方协商认可的,且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所许可 的成本(含销售税金及附加);在任何情况下合理 利润指不超过前述合理成本8%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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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协议各条款之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或影响 本协议的解释。
第2 条 协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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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适用或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中航科工为中航科 工及/或其附属公司(除哈飞股份外)。本协议所指哈飞股份为 哈飞股份及/或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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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本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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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方包括其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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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本协议中,中航科工,哈飞股份单称“一方”,合称 “双方”。
第3 条 产品及服务互供和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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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航科工向哈飞股份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包括:航空零部件、 原材料及有关生产、劳动服务等。中航科工亦向哈飞股份提供 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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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哈飞股份向中航科工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包括:航空零部件、原 材料及提供有关生产、劳动服务等。
第4 条 产品及服务互供和担保的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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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产品及/或服务的价格,须按本条的总原则 和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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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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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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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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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如果前三种价格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产品买卖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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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供应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执行协议价。
第5 条 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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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将会促使各自 附属公司或单位,按中航科工与哈飞股份的互供计划签订符 合本协议之原则及规定的具体产品买卖及/或服务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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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中航科工与哈飞股份同 意,可对产品及/或服务的需求计划及具体产品买卖及/或服 务供应合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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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双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具体产品及/或服务互供合同的规定, 收取产品及/或服务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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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双方可以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产 品买卖及/或服务供应的联络、文件的编制、计划和安排、供 求平衡、合同履行的监督、协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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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双方应保证和促使具体产品买卖及/或服务供应合同的产品 及/或服务采购方按照本协议及其具体产品买卖及/或服务供 应合同的规定支付有关产品及/或服务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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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双方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如果第三方能按照优于本协议一方的价 格条件提供相同或相似产品及/或服务,则另一方有权从第三 方采购产品及/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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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在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对方提供产品及/或服务的前提 下,一方可选择为第三方提供同种类产品及/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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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 在任何方面(包括数量上或质量上)不能满足产品及/或服务 采购方的需要,则服务采购方可以向第三方采购相同或近似 的产品及/或服务。
第6 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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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并自双方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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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及经 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日期为 自生效之日起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之 有效期可以延长。
第7 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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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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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双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 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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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双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 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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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该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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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该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 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 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双方已采取一切所需行动,取得签订本协议所需的一切 同意、批文、授权和许可。本协议的签订不会违反任何 中国或其他有关的地域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8 条 协议的履行
- 8.1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连交易, 且根据《上市规则》该等交易应在获得中航科工董事会(关连 董事应回避表决)及/或股东大会(关连股东应回避表决)批 准、中航科工独立董事的批准及/或香港联交所豁免或遵守《上 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任何其他规定后方可进行,则本协议 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应以中航科工董事会(关连董事应回避 表决)及/或股东大会(关连股东应回避表决)的批准、中航 科工独立董事的批准及/或取得香港联交所的豁免(如香港联 交所的豁免是附条件的,包括按照香港联交所 豁免的条件进 行)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任何其他规定为先决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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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若联交所收回某一项关连交易的豁免或有关豁免被撤销或失 效,及/或该项交易未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的规 定,则本协议该项交易有关的条款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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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若本协议与所有各项交易有关的履行均按第8.3 条中止,则 本协议终止。
第9 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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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 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 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 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的任何事件。此等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其它自然 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 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 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 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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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 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与其进行交易的另 一方,并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 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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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 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 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 9.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合约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 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 受影响的合约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 务。
第10 条 公 告
任何一方未经本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与本协议 事项有关的任何公告,但根据中国法律或中国证监会、香港 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政府或 监管机关的规定而作出公告者除外。
第11 条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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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协议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 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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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双方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 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如没有法律规定者则由双方平均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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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除本协议第8.3、8.4 条的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修订变更补充 中止或终止仅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 代表签字而作出,且必须符合中国及香港 的法律及监管机 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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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 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 特权的行使。
第12 条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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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指定的 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 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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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 之日被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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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 后第10 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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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3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 作出。
第13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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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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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涉及争议的 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 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14 条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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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本协议可由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五份,而当每一份均签署并交 付后,每一份均视为原件,但所有签署页加起来只构成一份 及同样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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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双方已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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