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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opter Plc.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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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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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股份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7

邮政编码: 100031 E-MAIL :[email protected]

 :(8610) 66413377 传真: (8610) 66412855

致: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常年证券事务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飞航 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发出通知,决定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 召开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 3、2012 年 5 月 21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由郭殿满先生主持。

哈飞股份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99,316,14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9.0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文件;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 身份证、持股凭证。

  •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 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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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股份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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