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vic Aviation High-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57065_rns_2021-12-29_dc5c89dd-7390-40f2-ae7d-748738f0366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 picture [89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 表的公司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 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 事会秘书等。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 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对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 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其他人员协助 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实 施;
-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
-
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十)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
(十一)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
(十二)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
-
运行;
(十三)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会议;
(十四)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五)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 的建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 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 围;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 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 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 定期召开;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 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应为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 其他人员;参加临时会议的人员应为总经理指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出的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 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应书面或电话 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注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本 次会议的主要讨论议题。临时会议经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人 员,注明会议召开的地点、时间、期限和本次会议的讨论议题。 例会、临时会议均可对会议通知中未说明的事项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 席例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当立即召开临时 会议: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员工伤亡或企业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二)发生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产品质量事故; (三)部门经理以上人选的变动; (四)总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应由出席例会的成员对各 自负责的工作进行汇报,并就公司目前经营中遇到的专门问 题,提请总经理办公例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公司 的各种管理制度草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 论。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本着高效、严肃、节约 的原则,适当控制会议的时间。与会人员应避免个人工作对
例会进展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工作, 并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董 事会传送经总经理签发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 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汇 报提交有关会议方案。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董事会决议, 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需由董事会讨 论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在年终时接受董事会的考核。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经营 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 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
方式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下”、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议事规 则如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冲突之处,以《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