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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viation High-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Sep 17, 2014
57065_rns_2014-09-17_3464bfb7-8ad6-478e-a287-323fb20d50d8.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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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实施将有 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综合实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 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后,将 有利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及增强独立性。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后,公 司的关联交易规模将有所增加。该等关联交易具备充分必要性,未来需采取公允 定价方式并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4、公司本次发行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的股票发行价格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 2014 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根 据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有)相应调整。
5、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均以经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规定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
6、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公平、 合理,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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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属于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与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周崇庆先生、杜永朝先生、冯旭辉先生已按规定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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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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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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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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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罗正英) (沈同仙) ________________-----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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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王胜)----- End of picture text -----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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