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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viation High-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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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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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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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西安 XIAN ·香港 HONGKONG

致: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061 受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2017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在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 1 号公司总部二楼报告厅举行, 由董事长李志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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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842,86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2,355,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3%。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就现场会议 的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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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1.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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