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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viation High-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ug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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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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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2 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间: 2012 年 8 月 31 日上午 10 点
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二楼报告厅
主持人:副董事长凌卫国先生
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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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人宣布股东登记情况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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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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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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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公司为通能精机2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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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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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聘请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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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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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就上述提案进行表决,表决前由主持人宣布表决办法,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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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过选票清点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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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统计选票后,由清点人代表宣布表决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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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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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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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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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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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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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为通能精机2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补充项目投入资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通能精机热加工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能精机)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通港闸支行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 2 亿元,本公司需提供保证担保。
通能精机是公司 2010 年定向增发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6 亿多元, 计划总投资 10 亿多元),主要从事铸件、锻件、钣金加工以及金属材 料的热处理等,目前尚处于项目建设期。
本次担保前,本公司已为通能精机 0.9 亿元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含抵押担保)。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有利于通能 精机项目的建设。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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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 报预期,拟将《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作如下修改:
●拟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由“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修改为:
○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全体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 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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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拟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由“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及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一定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公 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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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 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 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进行现金分配: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每股0.05元;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有的资金。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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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对利润分配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二)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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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聘请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 从2012年起,中国证监会将把上市公司内控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的 范围。上市公司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 我评价报告;同时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目前为公司聘请的年报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基本情况比较了解,若同时聘请其为公司内控审 计机构可以减少内控审计的工作量、缩短内控审计时间、节约内控审 计成本。
鉴于此,提议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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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董事会人数已由 9 人调减为 7 人,需对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 )董事人数在 5 人以下时。
拟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 )董事人数在 4 人 以下时。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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