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9, 2022
56686_rns_2022-04-29_44c6bfab-e5a3-4d89-ac37-b613301f53b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航电子
==> picture [1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22 - 022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4 月29 日,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2022 年度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修订<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修改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对《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 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在经营决策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 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在经营决策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
- 1 -
==> picture [1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航电子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
|||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决定公司行使所 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七) 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情形下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条 董事会发挥“定策略、作决策、防风险”的 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 制定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九)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 下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决定公 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 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 (十四)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 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 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 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 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 会授权方案; (十八) 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 案; (十九) 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 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 重大事项; (二十一) 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 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
- 2 -
==> picture [1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航电子
| 修订前 | ||||
|---|---|---|---|---|
| 修订后 | ||||
| (二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 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建立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决定法律 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变更方案,提请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二十四) 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五) 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 提出异议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 提出异议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
- 3 -
==> picture [1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航电子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开日前予以披露。 | |||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 述情况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
||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 |
- 4 -
==> picture [1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航电子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具体的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 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 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5年。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向独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5 年。 |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单位关 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 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 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 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 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 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 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 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 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 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 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 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 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 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 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的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 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代表公司对 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 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 |
- 5 -
==> picture [1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航电子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 讨论表决; (十) 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 股东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 按照股东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监 事会(监事)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 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 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他们 的意见,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 训; (十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十四)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并应提前两日签发召 开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并应提前两日签发召开 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报上交所备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报上交所备案。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
||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
- 6 -
中航电子
==> picture [1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修订前
会应予以采纳。但该项提议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一日 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 (一) 董事会应当对所表决事项作出董事会书面 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书面决议上签名。 (二) 董事会书面决议内容包括:会议的会次、召 开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主持人姓名;应出席董事人 数和实到人数以及列席人员;决议内容及决议结果 等。
(三) 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
(四)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五)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 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审议以下事项时,应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1.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3.公司发行债券 方案;4. 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七)项约定的收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5. 其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须 在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不能一 次性长期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七) 全体董事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即使该 董事不同意该项决议;
(八)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相应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予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董事不出席会议,也 不委托代表、也未在会议召开之日或之前对所议事项 提供书面意见,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九) 董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到执行机关 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一条 决议公告
(一) 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第一时间将会议形成的决议 拟就公告,送证券交易所上市部。经审核后在信息披
修订后 应予以采纳。但该项提议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一日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 (一) 董事会应当对所表决事项作出董事会书面 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书面决议上签名。 (二) 董事会书面决议内容包括:会议的会次、召 开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主持人姓名;应出席董事人 数和实到人数以及列席人员;决议内容及决议结果 等。 (三) 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 (四)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五)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 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审议以下事项时,应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1.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3.公司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4.其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 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事 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须 在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不能一 次性长期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七) 全体董事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即使该 董事不同意该项决议;
(八)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相应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予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董事不出席会议,也 不委托代表、也未在会议召开之日或之前对所议事项 提供书面意见,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九) 董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到执行机关 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一条 决议公告
(一) 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第一时间将会议形成的决议 拟就公告,送证券交易所上市部。经审核后在信息披
- 7 -
==> picture [1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航电子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露指定报刊上刊登; (二) 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则应在公告中写明“决议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字样; (三) 董事会决议公告落款为公司董事会,也可落 款“承董事会命董事会秘书***”; (四) 董事会决议事项如不属可能影响公司股份 的重大事项,可以不公告;如属重大事项,但董事会 认为公布该事项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 致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所上市部 同意,可以不公告。 |
露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刊登; (二) 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则应在公告中写明“决议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字样; (三) 董事会决议公告落款为公司董事会,也可落 款“承董事会命董事会秘书***”; (四) 董事会决议事项如不属可能影响公司股份 的重大事项,可以不公告;如属重大事项,但董事会 认为公布该事项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 致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所上市部 同意,可以不公告。 |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批 准可设立董事会专项基金。 |
删除 | |||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经董事长批准, 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
删除 | |||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基金用途 (一) 兼职董事、监事的津贴; (二) 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费用; (三) 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 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 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 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
删除 |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基金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管理, 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
删除 | |||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中涉及的投资主体单位或项目 单位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净资产百分比指标按公 司的合并报表计算。 |
删除 |
注:除上述内容修订外,由于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删除条款,故根据删除情况对《董事会 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106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22 年4 月30 日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