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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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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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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
(经2021 年12 月10 日第七届董事会2021 年度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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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谨慎、诚信、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予的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以上的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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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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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 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 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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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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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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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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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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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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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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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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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该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 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 近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 (三) 近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1/3 以 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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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原则上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自确定提名之日起2 个交 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并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 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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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 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 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符合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 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 日内启动决 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除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及《公 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低于全体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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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但因丧失独立性而 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 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工作细 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 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其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严防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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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之标准应参照《中航航 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项下之规定执行) 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 对公司现金分红具体实施方案中公司现金分红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发表明确 意见;
(三)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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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特别职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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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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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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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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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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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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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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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审计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
(七)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 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的收购或取得 控制权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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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就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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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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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拟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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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一) 年度内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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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 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 计师(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法》 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 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 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 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特别关 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更正情况。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 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见面, 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 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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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 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 董事会的意见,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未获采纳时独立董事可 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在年审期间改聘注册会计师事务 所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主管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涉及的会见、 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 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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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房间、办公通讯 设备、工作人员,以及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三十六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必须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按照相关 要求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 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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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改,《中航机载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航机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 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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