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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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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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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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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21 - 015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6 月7 日,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 年度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章程修改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订。
二、章程修订前后对照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9,162,938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59,162,938 股, 均为普通股。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8,214,265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28,214,265股。 股, 均为普通股。 |
1,928,214,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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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2 |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分党组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 立党支部,统筹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 |
| 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 |||
| 经费,同时按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按规定 | |||
|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 |||
| 3 |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工会组织,开展 |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 |
| 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 | |||
| 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4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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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5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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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 规定的限制。 |
||
| 6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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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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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 任。 | ||
| 7 | 第一百〇一条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
第一百〇二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
| 8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 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递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需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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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 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所指关联方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一致。 |
大会审议。 本章程所指关联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一致。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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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六章 管理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管理委 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部分相关董 事、公司分党组成员和公司经理层组 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 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 总经理担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在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 公司董事会部分相关董事、分党组和 经理班子协同工作,共同决策、审核 审议和提出公司重大事项意见建议的 工作机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负 责贯彻落实国家军工装备项目和国家 立项的航空装备研制任务要求,组织 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完成。公司董事 长即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国家航空 装备工程总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对 |
第六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
第六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
|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 ||||
|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 ||||
|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 ||||
|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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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
||||
| 构; (二) 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其实 | ||||
| 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 ||||
| 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 ||||
| 露;(五) 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六) 公司 | ||||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
||||
|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根 | ||||
| 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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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 以下公司重大事项议题进行审议和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推动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 行,并对实施过程监控; (二)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 度; (四)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公司改革、重组方案; (六)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公司收入、分配方案; (七)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公司重大融资计划和资产处置方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做 出有关决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委员会 应制订工作规则,具体规定管理委员 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 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 |||
| 议;(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 ||||
| 人员人选;(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 | ||||
| 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五) 对 | ||||
| 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 | ||||
|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 | ||||
| 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
||||
| 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 ||||
|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 ||||
| 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 | ||||
|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 ||||
| 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
|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 ||||
|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 | ||||
|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五) | ||||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 |
||||
| 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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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决定。 | ||||
| 1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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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1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
|
|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 |||
|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 | |||
| 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12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党支部,统筹设置党务工作 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按规定 设纪律检查委员。党支部对公司重大 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
删除 | |
| 13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 行)》)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 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一)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中 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的 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抓好公司领导 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等 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 工作: (一)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 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 执行,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 务; (二) 按规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 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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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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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 (四)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 建设、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
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 | ||
| 作、企业文化建设,领导本公司工会和共青 | |||
| 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 | |||
| 负责地开展工作。 | |||
| 14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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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十四章 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 第二百一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公司设立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依照宪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 实行民主 管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 主管理权利。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研究有关 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或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 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 见和建议 |
删除 |
注:如涉及整条(款)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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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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