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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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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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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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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18 —019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4 月26 日,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章程修改原因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章程修订前后对照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承接的、国 家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竣 工验收后形成的国有资产转增为国有资 本公积或国有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 团公司独享。在依法履行审批、决策程 序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或由中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承接的、国家投 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后 形成的国有资产转增为国有资本公积或国有 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享。 在依法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后,中国航空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 (或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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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指定的所属公司) 可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 式享有该等权益。 |
限公司 指定的所属公司)可以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享有该等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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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无 | 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将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的增加,可转债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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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四十三条 „„ (十二)审议批准0 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四十三条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 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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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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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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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对外担保行为。 | ||||
| 5、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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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八十五条第五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五条第五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非职工 董 事、非职工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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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 当有4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 4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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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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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或赞助等事项,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 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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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一百一十三条第十五款 上述事项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由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需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一百一十三条第十五款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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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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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
删除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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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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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以下事项时, 应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1.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2.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3.公司发行 债券方案;4.其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 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 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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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 公司部分相关董事、公司分党组成员和 公司经理层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一人,由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两人,由副董事长和总经理担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 部分相关董事、公司分党组成员和公司经理 层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董 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总经理担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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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百〇九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航空科技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 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公 司的持股比例保持绝对控股(相对控股) 地位不变。 |
第二百〇八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航空科技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持股 比例保持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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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 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 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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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或由中国航空 工业集团公司指定的所属公司)持有。 |
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 (或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 指定的所属公司)持有。 |
注:如涉及整条(款)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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