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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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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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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航电子 证券代码:600372 编号:临2017-033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7 月31 日,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7 年第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一、章程修订原因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 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

二、章程修订前后对照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 新增“第二百〇九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作为本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绝对
控股(相对控股)地位不变。
3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接受国家航空产品
订货,应保证国家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
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
订货,应保
证国家军品
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
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4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在决定涉及航空产
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设备设施权属变
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时,应依法经行业
主管机关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删除原“第二百〇九条”
5 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
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6 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
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7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
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
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
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
制度和军品
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
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8 新增“第二百一十三条”
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9 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
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
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
序,保护国防专利。
10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
向行业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行业主
管机关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
选聘境外独立董事,需按照有关规定报
行业主管机关备案。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
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5%)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行
业主管机关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
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
有表决权。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行
业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
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
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
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
,需
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
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
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
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11 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本章程涉及本章 第二百一十六条修改 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
序号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主管机关同意后
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
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12 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
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
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13 新增“第二百一十八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
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
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公司(或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指定的所
属公司)持有。

注:如涉及整条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