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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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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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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航电子 证券代码:600372 编号:临2017-033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7 月31 日,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7 年第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一、章程修订原因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 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
二、章程修订前后对照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1 | 无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
| 2 | 无 | 新增“第二百〇九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作为本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绝对 控股(相对控股)地位不变。 |
|
| 3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接受国家航空产品 订货,应保证国家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 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 订货,应保 证国家军品 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 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
|
| 4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在决定涉及航空产 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设备设施权属变 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时,应依法经行业 主管机关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
删除原“第二百〇九条” | |
| 5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 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
| 6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 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
| 7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 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 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 |
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 制度和军品 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 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
| 8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三条” 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
||
| 9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 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 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 序,保护国防专利。 |
||
| 10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 向行业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行业主 管机关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 选聘境外独立董事,需按照有关规定报 行业主管机关备案。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 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5%)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行 业主管机关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 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 有表决权。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行 业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 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 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 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 ,需 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 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 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 。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 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 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 11 | 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本章程涉及本章 | 第二百一十六条修改 | 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主管机关同意后 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
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 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
||
| 12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 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 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
|
| 13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八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 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 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公司(或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指定的所 属公司)持有。 |
注:如涉及整条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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