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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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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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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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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机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 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地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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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体现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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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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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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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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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
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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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尊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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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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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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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机会均等、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二)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 保密性原则。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漏公司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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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高效低耗原则。采取便捷、有效的沟通方式,努力提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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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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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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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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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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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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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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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一) 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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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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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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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接待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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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现场参观;
(六) 电话咨询;
(七) 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八) 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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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 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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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 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 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 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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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 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 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必要时公司可聘 请外部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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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及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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