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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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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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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航机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 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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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 验。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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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有权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并根据 要求提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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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 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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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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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 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应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由董事会办公室 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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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五年内从业经历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该等 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上市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 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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