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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Aug 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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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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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度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昌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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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372 证券简称:昌河股份 编号:临2006—30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 年8 月15 日以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召开公司2006 年第二次监事会的通知及会 议资料,会议于2006 年8 月27 日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 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3 人,实到监事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姚秀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 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6 年度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监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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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 年度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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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06 年度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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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06 年度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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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与会监事均投了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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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度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昌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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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指 引,重新制定了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请参见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与会监事均投了赞成票,该议案 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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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昌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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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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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昌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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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 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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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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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如其他董事拒绝或 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可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诉讼。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 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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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昌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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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 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 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开十日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预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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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报告监事会会议召开的理由、通知送达情况、监 事到会情况,没有到会的监事须分别予以说明理由及是否委托代理人出席, 受委托的代理人需向监事会出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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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持人应询问监事是否有疑义。确认没有疑义后,由主持人说明本次监事会 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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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 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 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 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办公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 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 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 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报告。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 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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