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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Dec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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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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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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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19-074 债券代码:110042 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2 转股简称:航电转股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9 年12 月24 日 ●可转债除息日: 2019 年12 月25 日

●兑息发放日: 2019 年12 月25 日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7 年12 月25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航电转债”)将 于2019 年12 月25 日开始支付自2018 年12 月25 日至2019 年12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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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二)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42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人民币24 亿元

(六)发行数量:2,4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 年, 即自2017 年12 月25 日至2023 年12 月24 日。

(九)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 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 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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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 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 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 人承担。

(十一)信用评级:中航电子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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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 (十二)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十三)担保事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中航航空电 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 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 年12 月25 日至2019 年12 月24 日。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手面值1,000 元人民币 可转债兑息金额为5.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9 年12 月24 日

  • (二)可转债除息日: 2019 年12 月25 日

  • (三)兑息发放日:2019 年12 月2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 年12 月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航 电转债”持有人。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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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 元 (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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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 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 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 发金额为人民币0.5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 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 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 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 的可转债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0.50 元。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 号院16 号楼25 层A 区

联系人:张力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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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355270

传真:010-58354844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16、17

联系人:张明慧、孙鹏飞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 号中航资本大厦35

联系人:杨滔、马伟

电话:010-5956 2463

传真:010-5956 253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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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董事会 2019 年12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