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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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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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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2 证券简称:中航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8-003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4 号)核准,中航航空电子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发行了面值 总额 24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XYZH/2017BJA5033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望京支行”)于近期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号 金额(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望京支行
8110701013601262793 238,37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110701013601262793。截止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238,372 万元。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三)公司及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中航证 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应配合中信证券、中航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孙鹏飞、杨 德林、邵鸿波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 行望京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

人向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中航证券。

(七)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 信证券、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 证券、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望京 支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九)中信银行望京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中信证券、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中航证券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发现公司、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中航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