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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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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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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航电子 证券代码:600372 编号:临2017 — 027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7 年第六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7 年7 月20 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于2017 年7 月31 日形成决 议。
(四)公司董事应到10 人,参加表决10 人。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昆辉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为促进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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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 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票10 票,弃权票0 票,反对票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
按照《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 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 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240,000 万元(含240,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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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4、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 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 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 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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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 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
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 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 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 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 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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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 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 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 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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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 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 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 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 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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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 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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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 股数量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 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 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 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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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 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 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 万 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 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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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 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 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 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 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 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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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 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 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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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 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 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 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 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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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
-
的其他权利。
-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
-
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
-
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
(1)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
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
(4)保证人(如有)或发生重大变化;
-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
(6)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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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1)公司董事会;
-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
-
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0,000 万元(含2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1 | 激光照明产业化项目 | 21,000 | 21,000 |
| 2 | 电作动驱动及传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 | 20,806 | 18,000 |
| 3 | 高性能惯性传感器及应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 | 18,000 | 18,000 |
| 4 | 基于物联网的高安全监控系统产业化项目 | 15,655 | 13,600 |
| 5 | 高端装备智能化综合显示产业化项目 | 33,761 | 15,000 |
| 6 | 高精度航姿系统产业化项目 | 15,000 | 15,000 |
| 7 | 飞行仪表产能提升项目 | 17,000 | 17,000 |
| 8 | 固定翼飞机自动飞行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 | 21,372 | 18,000 |
| 9 | 智能电动伺服控制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 | 15,000 | 15,000 |
| 10 | 旋翼机飞行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 | 13,000 | 13,000 |
| 11 | 高安全数据处理系统产业化项目 | 18,000 | 18,000 |
| 12 | 补充流动资金 | 58,400 | |
| 合计 | 240,000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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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 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 (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 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 整。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 以增资的方式投入各实施主体。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 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19、担保事项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承诺对本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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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
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已经获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尚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发行拟定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预案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公司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编制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过对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核实,编制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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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对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审验,出具了XYZH/2017BJA50276 号《中航航空电 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 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 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 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 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 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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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 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 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 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 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 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 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 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 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 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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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 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 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 相关的所有事宜;
10、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 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 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且该等转 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第5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 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制订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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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上述 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会同意制定《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17 年-2019 年)》。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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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公司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 制定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 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1 | 无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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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
| 2 | 无 | 新增“第二百〇九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作为本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绝对 控股(相对控股)地位不变。 |
|
| 3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接受国家航空产品 订货,应保证国家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 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 订货,应保 证国家军品 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 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
|
| 4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在决定涉及航空产 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设备设施权属变 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时,应依法经行业 主管机关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
删除原“第二百〇九条” | |
| 5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 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
| 6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 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
| 7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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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 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 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 |
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 制度和军品 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 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
| 8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三条” 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
||
| 9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 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 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 序,保护国防专利。 |
||
| 10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 向行业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行业主 管机关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 选聘境外独立董事,需按照有关规定报 行业主管机关备案。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 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5%)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行 业主管机关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 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 有表决权。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行 业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 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 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 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 ,需 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 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 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 。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 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 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 11 | 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本章程涉及本章 | 第二百一十六条修改 | 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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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主管机关同意后 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
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 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
||
| 12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 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 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
|
| 13 | 无 | 新增“第二百一十八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 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 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公司(或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指定的所 属公司)持有。 |
注:如涉及整条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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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1 | 第一条为规范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 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2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自觉维护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
|
| 3 | 无 | 新增“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
| 4 | 第二十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过12 个月;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 |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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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
||
| 5 |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 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 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的鉴证 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及其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差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 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 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注:如涉及整条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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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相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公司于2017 年8 月16 日 召开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 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 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17 年3 月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1-3 月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审计了中航 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出具了XYZH/2017BJA50274 号《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认为:公司于2017 年3 月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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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表决结果:同意票10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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