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24, 2012
56686_rns_2012-10-24_7d9b1c36-2b70-47d8-858a-eb1f878339f5.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picture [180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picture [177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二〇一二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卢广山 李聚文 刘涛 _ _ _ 朱建设 闫灵喜 铁军 _ _ _ 王秀芬 王祖林 周骊晓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二、本次发行概览................................................................................................. 6 三、本次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9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1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1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5 第三节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 17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7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7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9 一、保荐机构声明............................................................................................... 19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21 三、验资机构声明............................................................................................... 2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23
2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电子
中航工业 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航科工 指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系统公司 指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汉航集团 指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民机公司 指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
供销公司 指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指 中航电子第四届董事会 2011 年度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经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的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超 过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23,833,819 股 A 股股票(2011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发 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198,134,110 股)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1 年度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 2011 年 11 月 10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3
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 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 指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1 年 11 月 8 日,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1 年度第八次会 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董事会后召集股东大会时间的说明》等在内的 议案,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其相关事宜。
(二)国资委审核程序
2011 年 12 月 8 日公司获得国资委《关于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362 号),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及其相关事宜。
(三)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1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包 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在内的 议案,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其相关事宜。
(四)证监会审核程序
公司本次发行申请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获得受理,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201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审核
5
工作会议通过,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2]818 号)。
(五)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3 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为本次 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 以现金支付。
截至 2012 年 10 月 12 日,中金公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 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2 年 10 月 17 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 0291 号《验资 报告》,截至 2012 年 10 月 16 日止,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8,483,900 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659,998,885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合计人民 币 38,800,00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1,198,885 元,其中增加股 本人民币 38,483,9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582,714,985 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六)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相 关事宜。
(七)新增股份的上市和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2 年 10 月 19 日,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上市可交易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9 日。
二、本次发行概览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6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票的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8,483,900 股。
(四)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7.15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即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 27.44 元/股。在本次发行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下限亦将作相应调整。2012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 2012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发行人拟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末总股本 821,698,975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6 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493,019,385 股,转增后发 行人总股本为 1,314,718,360 股。2012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201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上述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已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实施完毕。上述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下限调整为 17.15 元/股。
本次发行的价格由收到认购邀请文件的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在认购邀请书 规定时限内,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为 17.15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首次询价截止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 19.47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与首次询价截止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的比率为 88.08%。
(五)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 、首次询价情况
7
2012 年 9 月 21 日,中航电子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发出认购邀请书 176 份,2012 年 9 月 25 日 13:00-16: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共收到 2 单申购报价单,其中有效申购 2 单,无效申购 0 单,具体情况如 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 有效 |
|---|---|---|---|---|
| 1 | 新疆融升裕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45 | 36,000 | 是 |
| 17.55 | 36,000 | |||
| 17.15 | 36,000 | |||
| 2 | 博弘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15 | 20,000 | 是 |
2 、投资者追加认购情况
由于首次询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数及资金规模未达到本次发行股票 拟募集资金额上限,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中航电子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以确定的价格(17.15 元/股)于 9 月 25 日开始向投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按 发行规模不超过 33.98 亿元计算,追加认购金额上限为 28.38 亿元。
本次追加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除了已申购报价的 2 家投资者以外,还包括其 他 6 名投资者。
2012 年 9 月 27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追加购买人民币 1 亿元的申购报价单,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 有效 |
|---|---|---|---|---|
| 1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15 | 10,000 | 是 |
经中航电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嘉源律师确认, 参与报价的 3 家投资者申购单均填写完整,且均按要求向指定账户足额缴付了认 购资金,均认定为有效。
3 、股份配售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首次询价和追加认购情况以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 则,本次共发行 38,483,9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17.15 元/股,等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底价,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8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金额 (元) |
获配股数 (股) |
|---|---|---|---|
| 1 | 新疆融升裕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9,999,080 | 20,991,200 |
| 2 | 博弘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9,999,870 | 11,661,800 |
| 3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9,999,935 | 5,830,900 |
| 合计 | 659,998,885 | 38,483,900 |
三、本次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 38,483,900 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 198,134,110 股;发行对象总数为 3 名,不超过 10 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要求。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原则确认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最 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 序 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金额 (元) |
获配股数 (股) |
占公司发行后 总股份的比重 |
限售期 (月) |
|---|---|---|---|---|---|
| 1 | 新疆融升裕晋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359,999,080 | 20,991,200 | 1.55% | 12 |
| 2 | 博弘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199,999,870 | 11,661,800 | 0.86% | 12 |
| 3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9,999,935 | 5,830,900 | 0.43% | 12 |
| 合计 | 659,998,885 | 38,483,900 | 2.84% | - |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 、新疆融升裕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 2015-27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裕晋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 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
9
询服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发行报告书签署日,新疆融升裕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1 年,新疆融升裕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没有发生重 大交易。
-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截至本发行报告书签署日,新疆融升裕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 公司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 2 、博弘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 1-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博弘数君(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刘宏)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息产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及相关商务咨 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发行报告书签署日,博弘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1 年,博弘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没有发生重 大交易。
-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10
截至本发行报告书签署日,博弘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 公司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3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业务;资产管理。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发行报告书签署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1 年,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易。
-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截至本发行报告书签署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没有关于未来 交易的安排。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保荐代表人:张露、石芳
11
项目协办人:周政
经办人员:陈宏、许佳、孙蕾、徐涛、王盛、石一杰、王川、张剑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传真:010-65051156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航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保荐代表人:李秀敏、阳静
项目协办人:王永刚
经办人员:马伟、杨滔、李生斌、王茗萱
联系电话:0755-83688206 联系传真:0755-83688393
3 、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层
经办律师:贺伟平、赵博嘉
联系电话:010-66413377
联系传真:010-66412855
4 、验资机构
12
名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顾仁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8-9 层 经办会计师:古小荣、徐宏轩 联系电话:010-88091188 联系传真:010-88091199
1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 比例 (%) |
股份性质 |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股) |
|---|---|---|---|---|
| 中航科工 | 584,864,307 | 44.49 | A股限售流通股 | 197,683,576 |
| 系统公司 | 244,280,419 | 18.58 | A股限售流通股 | 244,280,419 |
| 中航工业 | 121,607,741 | 9.25 | A股限售流通股 | 121,607,741 |
| 汉航集团 | 95,146,624 | 7.24 | A股限售流通股 | 95,146,624 |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 |
7,832,826 | 0.60 | A股流通股 | - |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增 强12 号 |
4,138,736 | 0.31 | A股流通股 | - |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488,346 | 0.27 | A股流通股 | - |
| 许晓爱 | 3,321,201 | 0.25 | A股流通股 | -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 CT001 沪 |
2,675,166 | 0.20 | A股流通股 | -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红-个人分红-005L-FH002 沪 |
2,499,200 | 0.19 | A股流通股 | - |
| 合计 | 1,069,854,566 | 81.38 | - | 658,718,36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股份登记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 比例 (%) |
股份性质 |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股) |
|---|---|---|---|---|
| 中航科工 | 584,864,307 | 43.22 | A股限售流通股 | 197,683,576 |
| 系统公司 | 245,580,419 | 18.15 | A股限售流通股 | 244,280,419 |
| 中航工业 | 121,607,741 | 8.99 | A股限售流通股 | 121,607,741 |
| 汉航集团 | 95,146,624 | 7.03 | A股限售流通股 | 95,146,624 |
14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 比例 (%) |
股份性质 |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股) |
|---|---|---|---|---|
| 新疆融升裕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0,991,200 | 1.55 | A股限售流通股 | 20,991,200 |
| 博弘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1,661,800 | 0.86 | A股限售流通股 | 11,661,800 |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 |
7,832,826 | 0.58 | A股流通股 | - |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840,900 | 0.43 | A股限售流通股 | 5,830,900 |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增 强12 号 |
4,138,736 | 0.31 | A股流通股 | - |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678,346 | 0.27 | A股流通股 | - |
| 合计 | 1,101,342,899 | 81.39 | - | 697,202,260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股份类别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股本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占股本比例 (%) |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658,718,360 | 50.10 | 697,202,260 | 51.52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56,000,000 | 49.90 | 656,000,000 | 48.48 |
| 股份总额 | 1,314,718,360 | 100.00 | 1,353,202,260 | 100.00 |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东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 中航科工 | 584,864,307 | 44.49 | 584,864,307 | 43.22 |
| 系统公司 | 244,280,419 | 18.58 | 245,580,419 | 18.15 |
| 中航工业 | 121,607,741 | 9.25 | 121,607,741 | 8.99 |
| 汉航集团 | 95,146,624 | 7.24 | 95,146,624 | 7.03 |
| 供销公司 | 913,926 | 0.07 | 913,926 | 0.07 |
| 民机公司 | 105,600 | 0.01 | 105,600 | 0.01 |
| 社会公众股 | 267,799,743 | 20.37 | 304,983,643 | 22.54 |
| 合计 | 1,314,718,360 | 100.00 | 1,353,202,260 | 100.00 |
15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中航科工持股比例由 44.49%下降为 43.22%;实 际控制人中航工业的合计持股比例将由 79.63%下降至 77.46%。本次发行完成后,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资产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及股本数量将会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三)业务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仍为 航空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的主 营业务。
(四)公司治理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 运作,切实保证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及有效性。
(五)高管人员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高管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随着公司未来业 务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如公司高管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将用于航空电子领域研发及生产能力建设等项目,该 等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可能与公司控股股东中航科工及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如 未来此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公司亦将遵循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框架协 议安排,履行合规的审批程序,保证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不会新增与控股股东中航科工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16
第三节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为:
经保荐机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航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过中航电 子第四届董事会 2011 年度第八次会议、中航电子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整个发行过程(包括追加申购)遵循了公平、公正、 透明的原则,询价对象名单的确定、认购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和其 有效性、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合法、有效;认购对象均为境内投资者, 且依法存续,具备本次发行的认购资格,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中航电子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航电子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中航电子第四届董事会 2011 年度第八次会议决议、中航电子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法律、 法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监管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为:“(一)本次发行已获得所需的授权与批准,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二) 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三)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股票
17
配售确认通知,以及公司与发行对象正式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 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18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____
周政
保荐代表人: _ _
张露 石芳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 ____
李剑阁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____
王永刚
保荐代表人: _ _
李秀敏 阳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 ____
杜航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经办律师:
_ _
贺伟平 赵博嘉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
郭斌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1
三、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_ _ 古小荣 徐宏轩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
顾仁荣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picture [10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一、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
二、嘉源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3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