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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n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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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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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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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12 — 16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2 年度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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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2 年度第七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2 年6 月4 日以直接送达或 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会议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的截止时间为2012 年6 月13 日中午12 时。会 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 人,参加表决的董事9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并一致通 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2011 年12 月31 日末总 股本821,698,975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转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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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增493,019,385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314,718,360 股,于2012 年4 月20 日办理完毕。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2]
第0083 号,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21,698,975 元变更为1,314,718,360
- 元,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使《公司章程》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章 程》修改如下:
- (一)注册资本变更: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1,698,975 元。 拟修改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4,718,360 元。
(二)股份总数变更: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21,698,975 股,均为普通
拟修改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14,718,360 股,均为普通股。
-
(三)董事会人数变更:根据公司现状及发展需要,拟对公司董事 会人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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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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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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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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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4 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
(四)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 年5 月9 日下 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拟修改如 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增加一项内容作为第(六)项: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原第(六)项变为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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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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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
-
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
-
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为前提;
-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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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平均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
(5)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则公司可不进行本款所述的利润分配。
-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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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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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
-
九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 具体条件下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1)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2)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3)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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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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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拟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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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组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
鉴于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九条按照顺序依次变更为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 一百六十二条,章程中以下条款以此类推。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届满,需进行董事 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查阅了相关个人资料并广 泛征求意见,现提名如下人员:卢广山、李聚文、朱建设、刘涛、闫灵 喜、铁军、王秀芬、王祖林、周骊晓共9 人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其中,铁军、王秀芬、王祖林、周骊晓共4 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见附 件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股东大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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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独立董事吴桐水、铁军、王秀芬、李明对上述董事候选人均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卢广山、李聚文、朱建设、刘涛、闫灵喜、铁军、王秀 芬、王祖林、周骊晓以往的工作经历和能力可以胜任拟任的职务,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董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了解公司 经营管理状况,落实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闭 会期间,实行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人主持的公司董事与公司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详见同日公告)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关于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证监发[2012]81 号)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中相关的内容,为此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度相应条款也作了 修改(详见同日公告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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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公司拟定于2012 年6 月29 日上午9 时30 分召开公司2012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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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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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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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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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5、关于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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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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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卢广山: 男,出生年月:1963 年 1 月。历任航空航天部、航空航天六一 三所副所长、总设计师、所长;中国一航机载部部长;中航航空电子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渝德 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航民用航空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本 公司董事长。现任中航航空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渝 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航民用航空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李聚文: 男,出生年月:1963 年 9 月。历任中航工业 158 厂财务处副处 长、物资处处长、副总工程师兼洛阳航空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58 厂副厂长、158 厂副厂长兼洛阳航空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158 厂厂长 兼党委书记,中航光电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中航工业航电系统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设: 男,出生年月:1956 年 1 月。历任 618 所技术员、161 厂总工 程师、厂长、党委副书记,中航第一集团公司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航工业防务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组 长。现任中航工业航电系统董事、中航工业发动机公司董事、中航国际 董事、中航重机监事。
刘 涛: 男,出生年月:1953 年 11 月。历任哈飞汽车集团董事长、党 委书记,中航科工副总经理,现任中航工业集团公司高级专务。现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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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航电系统董事、中航重机董事。
闫灵喜: 男,出生年月:1970 年 5 月。历任中航二集团资产处处长、中 航科工董事会秘书兼证券法律部部长,中航科工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 书,东安动力董事,哈飞股份监事、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中航科工 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东安动力董事,哈飞股份董事。
铁 军: 男,出生年月:1975 年 6 月。历任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经济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 行部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秀芬: 女,出生年月:1965 年 11 月。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 计学系副主任。现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院院长、中国总会计 师协会航空工业分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河南省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 成员、《航空财会》主编、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委,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祖林: 男,出生年月:1965 年 12 月。历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工 程系室主任,系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副院长, 分党委书记。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周骊晓: 男,出生年月:1970 年 1 月。历任清华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教练、 北京信用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顾问、清华九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现任北京水木合德咨 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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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铁 军、王秀芬、王祖林、周骊晓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 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铁军、王秀芬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王祖林、周骊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王祖林、 周骊晓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王祖林、周骊晓已承诺在本次 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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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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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航航空电 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王秀芬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 备会计学专业教授等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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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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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铁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5 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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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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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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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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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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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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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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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铁军 2012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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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秀芬,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5 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财务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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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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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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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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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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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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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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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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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 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秀芬 2012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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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祖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5 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 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 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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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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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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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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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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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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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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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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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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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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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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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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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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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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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祖林 2012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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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周骊晓,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5 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 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 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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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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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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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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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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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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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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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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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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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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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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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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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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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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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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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骊晓 2012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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