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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Mar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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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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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瑞岳华专审字 [2013] 第 09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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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1 、鉴证报告 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RSM 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电话: +86(10)8809558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Office Address:3-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Tel : +86(10)88095588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3-9 层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传真: +86(10)88091199 邮政编码: 100077 Post Code:100077 Fax : +86(10)88091199 关于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瑞岳华专审字 [2013] 第 0974 号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 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 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 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 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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