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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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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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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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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远洋大厦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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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337

受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6. 2021 年 6 月 28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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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5 号院 16 号楼 2521 会议室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

  2.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份 1,341,511,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5727%。

  3.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 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部分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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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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