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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Oct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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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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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会 议 议 题

  • 议案一 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 议案二 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 议案三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议案四 关于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航电系统研发中心项目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扩大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凯天电子")的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提升其制造、生产能力, 提升其资产质量、加强其抗风险能力,公司拟以 2.8395 元/股的价格认购凯天电 子不超过 47,895,233 股(含 47,895,233 股)新增股份,凯天电子的其他股东 亦以 2.8395 元/股的价格与本公司同比例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

本次增资事宜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募集资金已全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为先决条件。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则本次增资不予实施;若最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少于 24 亿元,公司有权调减对凯天电子增资 金额或不足部分以自筹资金投入;若公司董事会调减对凯天电子增资金额,则凯 天电子的其他股东参与本次增资的金额亦同比例进行调减,待公司本次发行完成 后,将签署补充协议,各方的实际出资金额将以补充协议为准。

同意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详 见附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2017 年 10 月 17 日

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7 年 8 月在中国成都签署: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子") 法定代表人:张昆辉 注册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29 号院 8 号楼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投资") 法定代表人:录大恩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20 层

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成飞设计") 法定代表人:季晓光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89 号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飞工业") 法定代表人:程福波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纬一路 88 号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 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 5 号 2 号楼 8 层

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铁燕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

(上述主体,统称为"各方",单称"一方";其中,中航电子、中航投资、成飞 设计、成飞工业、中航科工合称为"标的公司股东"。)

鉴于:

1、标的公司系一家于 1981 年 10 月 31 日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168.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生产、销售、维修航空 电子、航空仪表、发动机控制系统、航空地面测试设备、航空电子机械设备、节 能与安全装置设备、汽车配件;销售传感器及测试系统、数据链系统、通信系统 设备、通信终端设备、飞机地面保障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保节能安 全分析仪器仪表(含化学试剂)的销售及运行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机械设备租 赁;房地产开发经营;设备修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境污染的治 理及技术咨询;环境保护监测;机械加工;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中航电子、中航投资、成飞设计、成飞工业、中 航科工分别持有标的公司 86.74%、5.07%、5.07%、1.56%及 1.56%的股权。

3、中航电子、中航投资、成飞设计、成飞工业、中航科工拟对标的公司进 行同比例增资。

各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扩股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增资扩股前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

1.1 本次增资扩股前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中航电子 279,025,232 86.74%
2 中航投资 16,309,176 5.07%
3 成飞设计 16,309,176 5.07%
4 成飞工业 5,018,208 1.56%
5 中航科工 5,018,208 1.56%
合计 321,680,000 100%

第二条 本次增资扩股

2.1 各方同意将标的公司的总股本由 321,680,000 股增加至 376,897,007 股, 公司注册资本亦由 321,680,000 元增加至 376,897,007 元。新增 55,217,007 股股份 由标的公司股东以其目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并以现金支付认购款项 (以下简称"本次增资扩股")。

2.2 本次增资扩股系依据标的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值 定价,即每股 2.8395 元。标的公司各股东认购新增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计入认购股本 计入资本公积
1 中航电子 47,895,233 88,104,767 现金 86.74%
2 中航投资 2,799,502 5,149,772 现金 5.07%
3 成飞设计 2,799,502 5,149,772 现金 5.07%
4 成飞工业 861,385 1,584,545 现金 1.56%
5 中航科工 861,385 1,584,545 现金 1.56%
合计 55,217,007 101,573,401 - 100%

2.3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中航电子 326,920,465 86.74%
2 中航投资 19,108,678 5.07%
3 成飞设计 19,108,678 5.07%
4 成飞工业 5,879,593 1.56%
5 中航科工 5,879,593 1.56%
合计 376,897,007 100%

第三条 本次增资扩股的实施

3.1 中航电子拟公开发行 24 亿元规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其中 13,600 万元用于本次增资。本次增资扩股以中航电子本次发行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募集资金已全额 汇入中航电子指定账户为先决条件。若中航电子终止本次发行,则本次增资扩股 不予实施;若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少于 24 亿元, 中航电子有权调减对标的公司增资金额或不足部分以自筹资金投入;若中航电子 董事会调减对标的公司增资金额,则中航投资、成飞设计、成飞工业、中航科工 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金额亦同比例进行调减,待中航电子本次发行完成后,将签 署补充协议,各方的实际出资金额将以补充协议为准。

3.2 标的公司为中航电子参与本次增资扩股开立专用账户,中航电子应在本 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标的公司前述账户一次性足额

缴付出资款。

中航投资、成飞设计、成飞工业、中航科工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 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标的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足额缴付出资款。

3.3 标的公司应自收到中航电子、中航投资、成飞设计、成飞工业、中航科 工缴纳的出资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3.4 自标的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标的公司股 东将根据 2.3 所述股本结构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3.5 除标的公司办理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 承担外,因本次增资扩股所产生其他的税费均由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 法律没有规定的,由产生该等税费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

4.1 本协议在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成立。

4.2 本协议自以下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4.2.1 各方就本次增资扩股履行完毕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4.2.2 中航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且募集资金 已全额汇入中航电子指定账户。

4.2.3 本次增资获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批准。

4.3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4.4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4.4.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4.4.2 中航电子本次发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 不能实施。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5.1 各方是经依法注册并且合法存续的公司,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力 和授权。

5.2 各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i) 适用于各方的任何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判决、裁定或命令;(ii) 各方签署的或必须遵 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

5.3 本协议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事项

6.1 各方均有义务诚信、全面遵守本协议。

6.2 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应 当赔偿由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3 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中航电子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国 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核准中航电子本次发行等原因,导致本次增资扩股方案不 能实施,不视任何一方违约。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指天灾、战争、恐怖行动、暴乱、地震、流行病疫或由于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变更等为受影响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发 的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事件。

7.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 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3日 之内通知合同他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 事件。

7.3 不视为违约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应构成 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害、损失或罚金的索 赔。在此情况下,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 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合同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 知,而合同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第八条保密义务

5

8.1 本协议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合同他方的有关本次增资 扩股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 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 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增资扩股有关而需 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8.1.1 向与本次增资扩股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 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8.1.2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 露;

8.1.3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9.2 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 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9.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 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经过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

10.2 本协议一式捌份,所有文本应为同一内容及样式,每份文本经签署后即 为正本。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签署 页)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炯 扩股协议》之签署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签署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签署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Z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签署

页)

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必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议案二

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扩大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燕仪表")的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提升其制造、生产能力, 提升其资产质量、加强其抗风险能力,公司拟向华燕仪表增加投入不超过 180,000,000 元(含 180,000,000 元),全部计入新增注册资本,华燕仪表的其 他股东与本公司同比例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

本次增资事宜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募集资金已全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为先决条件。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则本次增资不予实施;若最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少于 24 亿元,公司可以相应调减对华燕仪表 增资金额或不足部分以自筹资金投入,最终依此确定的增资金额以公司书面通知 的金额为准。若根据前述约定公司董事会调减对华燕仪表增资金额,则华燕仪表 的其他股东参与本次增资的金额亦同比例进行调减。

同意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增资协议》(详见 附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2017 年 10 月 17 日

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7 年 8 月在中国汉中签署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子") 法定代表人:张昆辉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29 号院 8 号楼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测")

法定代表人:康学军

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路

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圈虎

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

(上述主体,统称为"各方",单称"一方"其中,中航电子、中航 电测合称为"标的公司股东"。)

鉴于:

1、标的公司系一家于 1995 年 11 月 16 日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5,000,000 元,经营范围为"捷联惯 性组合导航系统、捷联航姿系统、惯性元器件(组)、陀螺、加速度 计、光电、机电、寻北仪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工装设 计与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中航电子持有标的公司 80%股权,中 航电测持有标的公司 20%股权。

3、中航电子、中航电测拟对标的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

各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元) 出资比例
1 中航电子 180,000,000 80%
2 中航电测 45,000,000 20%
3 合计 225,000,000 100%

1.1 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第二条 本次增资

2.1 各方同意将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25,000,000 元增加至 450,000,000 元,新增 225,000,000 元注册资本由中航电子、中航电测 以其目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认缴并以现金出资。

2.2 中航电子、中航电测新增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计入注册资本 计入资本公积
中航航空电子系
1 统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0 0 现金 80%
中航电测仪器股
2 45,000,000 0 现金 20%
份有限公司
合计 225,000,000 0 —— 100%

2.3 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元)
持股比例
1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000 80%
2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00 20%
合计 450,000,000 100%

第三条 本次增资的实施

3.1 中航电子拟公开发行 24 亿元规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其中 18,000 万元用于本次增资。本次增资以中 航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且募集资金已全额汇入中航电子指定账户为先决条件。 若中航电子终止本次发行,则本次增资不予实施;若最终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少于 24 亿元,中航电子可以相 应调减对标的公司增资金额或不足部分以自筹资金投入,最终以此确 定的增资金额以中航电子书面通知的金额为准。若根据前述约定中航 电子董事会调减对标的公司增资金额,则中航电测参与本次增资的金 额亦同比例进行调减。

3.2 标的公司为中航电子参与本次增资开立专用账户,中航电子 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标的公司开立 的专用账户一次性足额缴付出资款。

中航电测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向标的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足额缴付出资款,该项指定账户信息如 下:

开户行:农行南郑县大河坎天汉大道分理处

户名: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账号:26610601040001080

3.3 标的公司应自收到中航电子及中航电测缴纳的出资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4 自标的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中航 电子及中航电测将根据本协议第 2.3 条所述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并 承担股东义务。

3.5 除标的公司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 标的公司承担外,因本次增资所产生的其他税费均由各方依照相关法

律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没有规定的,由产生该等税费的一方自行承 担。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

4.1 本协议在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成立。

4.2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4.2.1 各方就本次增资履行完毕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4.2.2 中航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 且募集资金已全额汇入中航电子指定账户。

4.3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4.4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4.4.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4.4.2 中航电子本次发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 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5.1 各方是经依法注册并且合法存续的公司,拥有签订和履行本 协议的权力和授权。

5.2 各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i)适用于各方的任 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判决、裁定或命令;(ii) 各方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

5.3 本协议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事项

6.1 各方均有义务诚信、全面遵守本协议。

6.2 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与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3 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中航电子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 过,或因国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核准中航电子本次发行等原因,导 致本次增资方案不能实施,不视任何一方违约。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指天灾、战争、恐怖行动、暴乱、地震、流行病疫 或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变更等为受影响方所不 能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发的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事件。

7.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 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之日起的3日之内通知合同他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 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

7.3 不视为违约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 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 害、损失或罚金的索赔。在此情况下,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 措施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 快向合同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合同他方收到该通知 后应予以确认。

第八条保密义务

8.1 本协议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合同他方的有 关本次增资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不包括有证 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 括与本协议拟议之增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 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8.1.1 向与本次增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 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8.1.2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 管理机构披露;

8.1.3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9.2 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 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公司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 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9.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 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经过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

10.2 本协议一式 12 份,所有文本应为同一内容及样式,每份文 本经签署后即为正本。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之签署页)

$\sum_{k=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sum_{i=1}^{N} \frac{1}{k$

$\frac{1}{\sqrt{2}}$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胶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 (签字 $00$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之签署页〉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议案三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陈灌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 职报告,该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

经公司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提名余枫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余枫先生简历

2017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

余枫先生简历

余枫先生:男,1961 年 9 月出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83 年 7 月毕 业于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机械工程系,主修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并获得学士 学位。历任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科技委主 任、总经理,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及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起任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议案四

关于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航电系统研发中心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由于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远低于计划募集资金额。经过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度第二次会议批准,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入金额 做了相应的调减,其中,航电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由原计划的 40,000.00 万元调减为 22,000.00 万元,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由于近年来我国新 型航空产品推出速度不断加快,公司也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技术发展状况以及 实际需求不断优化研发内容,以期使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此外,项目前期所需 工艺设备及工程费相对较少,投入相对较少,后期随项目的不断推进,资金需求 将逐步加大。

公司自募集资金到账后,其后每年均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 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适应当前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对"航 电系统研发中心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并拟对前述项目的建设周期、研发项目 相关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后继续实施。具体内容请参见 2017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告的《中航电子关于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航电系统研发中心项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50)。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01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