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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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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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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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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 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西安 XIAN· 香港 HONGKONG
致: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7)-04-091
受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 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 ,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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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
6 、 2017 年 5 月 2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 西里甲 5 号院 19 号楼 105 号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广山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
2 、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4,937,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32%。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181,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以上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股东资格。
4 、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以记名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2 、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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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记票及监票, 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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