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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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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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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7 邮政编码: 100031 E-MAIL :[email protected]
�:(8610) 66413377 传真: (8610) 66412855
致: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0)-04-013
受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航 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 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人等。
2、 2010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提出的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制度》的临时提案。
嘉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2009 年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2010 年 5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在昌飞宾馆二楼会议室举 行。受公司董事长卢广山先生委托,会议由副董事长白小刚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共 326,592,49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7.39%。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等。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了表决(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会议审 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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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 莹
赵博嘉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