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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1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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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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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邮政编码: 100031 E-MAIL :[email protected]

� :(010) 66413377 传真: (010) 66412855

致: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律师杨映川出席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6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涉及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具体为:2006 年 4 月 6 日公告的公司 2005 年年度 报告、公司《2006 年度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2006 年度第一次监事会 决议公告》、公司《200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0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江西省景德 镇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洪德先生主持。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股份 3 亿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3.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提案,股东大会对前述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 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票的清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 结果,大会主席宣布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均为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交易提案的表决中关联股 东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映川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