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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4

Jun 1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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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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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2004 年4 月22 日公司2004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召开2003 年年度股东 大会。

  •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4 年4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作出公告。 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 3、2004 年5 月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公告,决议延 期召开股东大会,原定于2004 年5 月28 日召开的公司200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延期至2004 年6 月15 日。

  • 4、2004 年6 月15 日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河宾馆一部会议 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全先生指定蔡速平先生主持。

  • 5、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3 亿股,占公司股

昌河股份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份总额的 73.18%。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文件;自然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 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身份证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 2、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2004 年5 月26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下述临时提案:

1、公司董事长吴全先生、副董事长杨金槐先生分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 案;

  • 2、提名徐恒武先生、姚秀灿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04 年5 月26 日,公司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下述临时提案:

  • 1、公司与哈尔滨东安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协议议案;

  • 2、预计公司2004 年度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议案。

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6189.3367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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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河股份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和公司监事会具备向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该等临时提案已于2004 年6 月2 日由公司董事会在 《上海证券报》上作出公告。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

  •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公司股东代表进行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3、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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