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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O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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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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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處理程序
第一條 目的
- 為本公司辦理背書或保證有明確的具體的作業規範,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 定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二、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 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之 限制。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出資。
第三條 適用範圍
-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
一
-
( )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四、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第四條 背書保證額度
-
公司對外背書保證額度訂定如下: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與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淨 值為限。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與子公司整體得對同一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之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五條 辦理程序
-
一、辦理背書保證之申請或註銷時,應由財務部門評估並填具背書保證申請單或註 銷單,述明背書保證公司、對象、種類、理由及金額,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及 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
二、財務部門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背書保證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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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金額、風險評估結果、取得擔保品內容、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 期、背書保證日期及解除背書保證之日期與條件等,詳予登載。 三、財務部門應編製背書保證相關報表,呈報董事會備查。
第六條 審查程序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前,應洽請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公司登記證明、負責人身 份證明及必要之財務資料,就以下項目進行評估: -
一、就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評估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依據被背書保證公司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徵信調查,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 -
三、累計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之內以及該背書保證事項對本公司之營運風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四、衡量本公司對背書保證之風險承擔程度,評估是否應取得擔保品。 -
五、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依本條規定定期 審查,並將評估報告提報審計委員會。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前述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 計數為之。
第七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辦理背書保證者,應依金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並參酌本公司之意見,訂定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保證處理程序,經其審計委員會及/或董事會及/或股東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
二、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自行檢查訂定之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處理程序是否符合 相關準則規定及背書保證交易是否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覆核子公司自行檢查報告。
第八條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 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由 董事會授權之專人保管,並依「印信管理辦法」之規定,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本 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之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九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除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得於背書保證金額為新台幣壹 億元內、或為本處理程序中第三條第二項之關稅背書保證不限金額得由董事長 先予決行並於下次董事會追認外,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二條規定為 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三、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背書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擬訂改善計劃並 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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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規定須將背書保證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
五、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條 資訊公開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
-
(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 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四)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之事項, 應由本公司為之。前述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 書保證餘額佔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一條 內部稽核
-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本辦法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呈報審計委員會。
第十二條 罰則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因疏忽違反本處理程序,致公司受有嚴重損害者,應立 即呈報其直屬主管、財務最高決策主管,並依本公司人事行政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若經查明有蓄意違反本處理程序,致公司受有損害者,除依本公司人事行政相關規 章制度處理外,得要求行為人賠償公司之損失,並將處理經過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
第十三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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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二、本處理程序所稱之本公司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 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三、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部分,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
四、本處理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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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效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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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或修正本處理程序,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二、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五條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五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 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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