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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CMA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Jun 2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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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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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护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青 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议及时沟通情况,提出书面建议;全体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总 经理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本公司监事会成员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其中三 分之二以下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或更换;三分之一为职 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保守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能够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57 58

  • 1、《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2、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国

  • 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 3、直系血亲、婚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 4、法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或者委派无效。

第七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监事 会休会期间,授权监事会召集人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监事会应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 务报告;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审查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会计文 件。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总经理、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业务工作。

  • (三) 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

  • 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 (四)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

  •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 2.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6.擅自泄露公司的经济秘密。

  •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 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接受时,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所需费用由公司负担。

(七) 随时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和业务状况,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 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八)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召集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和总经理应服从监察。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 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 (三)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

  • 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

  • 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 (三)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四)监事发现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 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会召集人报告,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依法处理; (五)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究,提高业务能力; (六)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

  • 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 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 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 列席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必要时,通知应记载与议题有关的必要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第十五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不适任的事由时,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辞职,监事一经提出辞职,即失去监事的身份。监事因个人 原因辞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 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报酬相同。监事在 任期内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与监事及股东的联系和沟通,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在监事会召集人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 司专项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需要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并应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