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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CMA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2
Jun 2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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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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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柯 玛:重大合同公告
**2002-06-27 04:40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二次董事会于2002年6月2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5名,公司董事于锦波先生、独立董事戴德明先生、潘福祥先生、马树卿先生通讯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鲁群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自查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进行信托投资的议案》,同意空调器厂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总金额不超过35000万元的信托投资。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于2002年6月25日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笔《资金信托合同》,一笔合同金额18000万元,一笔合同金额17000万元,合计35000万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资金信托合同已经公司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主要当事人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是本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315号,法定代表人毛芳亮,注册资本12804万元,主要从事空调器的制造业务。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铁,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主营业务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三、合同标的
本次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利用闲置资金 35000万元委托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营。
四、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一笔18000万元,另一笔17000万元,合计35000万元;
2、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3、合同生效条件:支付受托人委托资金;
4、合同生效时间:自信托合同签订并交付信托财产之日起计算时间;
5、合同期限:有效期限为一年,在信托期限届满,若委托人请求,可延长本信托期限。
6、信托管理费用:受托人收取的手续费按受托资金 1.2 %的年费率计提。
7、本合同项下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由受托人代为确定,受托人将运用贷款、投资(包括产业市场、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同业拆放等方式运用本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承诺不得将本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五、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此笔资金信托合同的签署,是为了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最大限度的回报公司股东,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二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资金信托合同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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