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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CMA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5

Apr 2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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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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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澳柯玛 证券代码:600336 编号:临 2005-002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4 暨关于召开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以书面及 传真形式发送给各位董事、监事,会议于 2005 年 4 月 23 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 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8 人,独立董事潘福祥先生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卢克群先生出席并表 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群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候选人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 200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9 票同意。

二、 审议通过公司 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9 票同意,本报告需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公司 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9 票同意,本报告尚需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公司 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9 票同意。 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5)汇所审字第 4-092 号《审计报告》显示, 2004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23,900,574.60 元。

2004 年利润分配政策:本年度实现利润在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5%公益金,加年 初未分配利润后,按照每 10 股派现金 0.5 元(含税)进行,合计 1705.18 万元,剩余部 分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的议案,9 票同意。 六、 审议通过公司 200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9 票同意,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9 票同意, 提名鲁群生先生、王大亮先生、姜秀臣女士、邵伟先生、刘家新先生、薛美玉女士、卢 克群先生、王同孝先生、刘树艳女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卢克群先生、 王同孝先生、刘树艳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将由公司 2004 年 年度股股东大会选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附后。

董事候选人简历:

鲁群生先生 ,生于 1955 年 4 月,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红星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副总经理。1995 年被国际统计大会中国组委会评为“中国经济管理大 师”,1997 年荣获国家经贸委颁发的“金球奖”,1999 年被青岛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 市十大功勋人物”称号,2000 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荣 誉称号,现任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董事局主席、CEO、党委书记、青岛澳柯玛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王大亮先生 ,生于 1965 年 6 月,双学士,工程师,1987 年毕业于浙江大学物理系, 同年加入青岛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8-2000 年在上海财经大学学习,1993 年被省 二轻系统授予“劳动模范”称号,1996 年荣获“1996 年度全省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1997 年荣获青岛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 称号。曾任青岛澳柯玛电器公司副总经理、 中美合资青岛扎努西—澳柯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副总 裁、常务副总裁、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委员、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姜秀臣女士 ,生于 1951 年 1 月,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70 年参加工作,1988-1990 被评为山东省二轻系统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1995 年被评为青岛市工交系统市场营销先 进工作者, 2000 年获得国家级现代化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2001 年获得第二批“山东 省轻工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曾任青岛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质办主任、企 管办主任,青岛海尔洗衣机公司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兼售后服务中心经理、1997-1999 年 任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副总裁,现任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董事、党委委员、青岛澳 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青岛澳柯玛自动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伟先生, 生于 1970 年 12 月,大专学历,1992 年毕业于安徽省淮南联合大学对外 贸易专业,同年进入黄岛区资源公司工作。1999 年度当选青岛市工业系统“最佳营销员”, 2000-2001 年度荣获青岛市销售状元荣誉称号。邵伟先生曾任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 综合办主任、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澳柯玛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03 年 11 月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4 年 5 月当选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刘家新先生, 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991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校法律专业;1991 —1996年新疆石河子中学担任数学老师;1996—1999年任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新疆 经理;1999年11月—2000年8月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副经理;2000年9月— 2002年2月任青岛澳柯玛集团企业管理部部长;2002年3月—2003年6月担任青岛澳柯玛 集团空调器厂主管销售副厂长;2003年7月起担任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厂长。现任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厂长、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薛美玉女士 ,生于 1973 年 11 月,会计师,香港理工大学物流硕士,1993 年在青岛 澳柯玛电器公司参加工作,1999 年起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1 年 4 月起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当选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卢克群先生, 汉族, 1940 年 3 月生。1962 年毕业于北京市财政贸易干部学校金融 专业,1966 年毕业于北京电视大学中文系。1962 年 7 月-1975 年 9 月任人民银行北京市 分行信贷处科员,1975 年 9 月-1980 年 2 月任人民银行北京市崇文区办事处信贷员,1980 年 2 月-1992 年 2 月历任首都经贸大学金融系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系主任,1992 年 2 月-1997 年 11 月历任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副总经济师、总经济师,1997 年 11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顾问。1995 年至 今担任中国管理科学院顾问、研究员,1999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现兼任中国金融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财经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金 融学会常务理事。

王同孝先生, 汉族,1953 年 3 月生。1976 年 7 月山东矿业学院采矿工程专业本科 毕业,1996 年 1 月山东矿业学院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毕业。1976 年 8 月至 1990 年 9 月 曾任山东矿业学院教师、地科系团总支书记、电气工程系党总支副书记、院长办公室副

主任,1990 年 10 月至 2000 年 1 月曾任山东矿院科技开发公司、科技产业总公司、产业 处经理、总经理、处长、书记等职,1998 年 11 月被评为教授,2000 年 1 月至今任山东 科技大学财务处处长。

刘树艳女士, 汉族,1964 年 3 月生。1985 年 7 月复旦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1992 年 1 月上海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8 月任青岛 化工学院自动化系助教,1992 年 1 月至 1993 年 10 月任青岛化工学院社科系助教,1993 年 11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青岛科技大学经贸学院讲师,1999 年 11 月至今任青岛科技大 学经管学院财务会计系主任、副教授。

八、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5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2004 年度公司审计费用 67 万元,本公司不承担差旅费 和其他费用。9 票同意,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关于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续签《关于青岛澳柯玛热水器有限责 任公司的托管协议书》的议案,经双方平等协商,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同意将青岛澳 柯玛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委托给本公司管理,并由本公司销售其产品,以发挥本公 7 司在家电产品方面的经营管理优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票同意,关联董事鲁群生 先生、王大亮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关于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6 票 同意,关联董事鲁群生先生、王大亮先生、刘家新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9 票同意,修改内容如下:

  1. 原章程第三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 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1.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 原章程第六十一条之后增加两条:

“第六十三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比例。”

  1. 原章程第六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1. 原章程第七十七条修改为: “第八十一条 在董事选举中应执行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 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权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前提下,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当选董事。”

  1. 原章程第八十条之后增加一条: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 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 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七)款修改为: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1.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 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可以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1.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2.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3. 决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后增加二条:

  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信誉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

  6. 供保证担保,但不得为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7.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8. (三)公司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9. (四)公司为同一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公司应制定严格规范的对外担保制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10. (一)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计划,公司财务部负责核实被担保

  11. 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并对是否符合提供担保的条件提出初步意见;

  12. (二)由财务部向董事长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进

  13. 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对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考虑到该公司

  • 的发展前景,根据相应的资产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应将有 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 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董事长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先 作出相应的决策,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再予以通报确认。涉及的资产处置权的规模单 笔限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含 10%),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以内(含 20%),但该事项经董事会确认后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即可放开。 该资产处置权包括出售与收购资产、担保事项、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 与、承包、租赁)、投资等行为。

(一)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决策已有原则的意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 要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对董事会决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二)董事会虽未曾有原则的意见,但是客观情况的变化要求公司及时把握时机采 取相应的对策,使公司的经营和资产处置行为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益。

如果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 原章程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 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提

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1. 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

  2.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 原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

  4.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

  5. 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6. 原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

  7.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有如下附件,若附件中有关规定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

  8. 为准。 (一)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9. (三)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0. (四)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1. (五)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2. (六)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3. (七)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4.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各章节条款序号及相关引用序号顺延。 十二、 审议通过《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9 票同意,

  15.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 十三、 审议通过《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9 票同

  17. 意,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 十四、 审议通过《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9 票同

  19. 意,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 十五、 审议通过《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9 票同意。 十六、 审议通过公司 2005 年第一季度报告,9 票同意。

  21. 十七、 审议通过关于向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转让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 7

  22. 议案, 票同意,关联董事鲁群生先生、王大亮先生回避表决。

  23. 十八、 决定于 2005 年 6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9 票同意。 1、会议时间:2005 年 6 月 11 日(星期六)上午 9:00—11:30

  24. 2 、会议地点:另行通知

  25. 3、股东大会召集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6. 4 、会议议题:

  27. 第一项、 审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项、 审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项、 审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四项、 审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项、 审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第六项、 审议关于续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5 年度审计机构

  28. 的议案 第七项、 审议关于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续签《关于青岛澳柯玛热水器有限责任

  29. 公司的托管协议书》的议案 第八项、 审议关于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九项、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第十项、 审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第十一项、 审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第十二项、 审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第十三项、 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第十四项、 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5、出席对象:

  • 1

  •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2)截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下午三点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 6、会议登记

1 ( )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的身份证、股票帐户、持股凭 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票帐户、委托人持股凭证;法人 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票帐户、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 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315 号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05 年 6 月 2 日 9:00-16:00,逾期不予受理;

(4)联系电话:(0532)86765129

传 真:(0532)86765129

邮 编:266510

联 系 人:王洪阳

提示:根据青岛网通公司通知,公司联系电话自 2005 年 5 月 21 日起升级至 8 位数, 变更为 0532-86765129。 (5)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复印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4 月 23 日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现就提名卢克群先生、王同孝先生、刘树艳女士为青 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青岛澳 柯玛集团总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 立性:

  •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

  • 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 1%或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

  •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 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 5、被提名人不是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

  • 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 超过五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2005 年 4 月 23 日于青岛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卢克群 ,作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 职;

  • 1%

  •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发行股份的 或

  • 1% 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5%

  •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

  • 5% 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 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 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卢克群

2005 4 23 年 月 日于青岛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王同孝 ,作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 职;

  • 1%

  •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发行股份的 或

  • 1% 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5%

  •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

  • 5% 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 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 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同孝

2005 4 23 年 月 日于青岛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刘树艳 ,作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 职;

  • 1%

  •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发行股份的 或

  • 1% 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5%

  •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

  • 5% 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 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 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树艳

2005 4 23 年 月 日于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