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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CMA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1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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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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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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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张炳学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相关文件,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召集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形式于 2004 年 4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并通知全体股东。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 论事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有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 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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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4 年4 月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会议议程通 知的各项议案,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作出的决议均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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