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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INFO SECURITY TECHNOLOGIE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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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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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7-O-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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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纽约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7-O-4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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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科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 层-1201&12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线上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69,932,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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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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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中:
- 议案 9、10、1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
就议案 5 至议案 1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
就议案 6、议案 9 至 11、议案 13,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9,905,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00%;反对股数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9,905,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00%;反对股数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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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9,905,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00%;反对股数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9,905,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00%;反对股数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9,823,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595%;反对股数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99%;弃权股数 82,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306%。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71,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745%;反对股数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169%%;弃权股数 82,3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5086%。
回避表决情况:无。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8,921,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8619%;反对股数 109,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138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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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71,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745%;反对股数 109,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25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田溯宁先生、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 亚信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 京亚信融创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恒信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9,77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418%;反对股数 74,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76%;弃权股数 82,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306%。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23,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2149%;反对股数 74,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2765%;弃权股数 82,30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5086%。
回避表决情况:无。
-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9,905,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00%;反对股数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1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253,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831%;反对股数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16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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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3,351,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248%;反对股数 16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75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20,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1082%;反对股数 16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891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参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回避表决。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3,351,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248%;反对股数 16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75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20,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1082%;反对股数 16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891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参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回避表决。
-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3,351,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248%;反对股数 16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75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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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20,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1082%;反对股数 16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891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参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回避表决。
-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9,820,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582%;反对股数 11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41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68,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5678%;反对股数 11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432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3,402,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489%;反对股数 109,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051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71,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745%;反对股数 109,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255%;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何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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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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